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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治孝”不失为好的方式

2016年04月07日 16:35 | 作者:木须虫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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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4月7日《新闻晨报》)

老年人权益保护历来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孝道裹挟着家庭伦理道德,掺杂着亲情之间复杂的恩怨,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正因为如此,在立法方面道德入法历来都有争议,并且司法实践还是遵循“和为贵”的思想,即以矛盾调解处理为主,避免打官司造成老人与子女之间更大的感情沟壑,赢得了法理失去了亲情,更不利于老人的生活处境。此外,养老诉讼还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不仅判决要履行的看望、照料义务,可能会打折扣,甚至要承担赡养的经济支出,也可能得不到保证。虽然,这些都只是极端的个例,却暴露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软肋。

在道德评价、社会调解不起作用,司法作为最后的兜底手段,无奈的次优选择之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不孝子女,有必要给予强有力的惩戒,真正使得法治功能得到应有的体现。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尝试,如今年1月,江苏沭阳法院便将2名拒不执行养老诉讼执行人,比照“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信用约束用来治孝。上海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提出不执行判决的将归入信用平台,遵循的也是一这思路。

“以信治孝”作为“以法治孝”的补充,有利于发挥惩戒的合力。如,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在内的高消费将被限制,并且不能贷款,经商办企业不能注册等等,对“老赖”有很大的震慑作用,拒不还债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根治。尽管,这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不完全适用于惩戒不孝,不能简单借来治孝,但信用惩戒的原理是一样的。如果一个人不对生养自己的父母好,又如何会恪守社会诚信?所以,“以信治孝”无论基于情还是法,都是不错的选择。

当然,有关父母诉子女的官司,在实践中需要情理交融,惩戒不能缺少,并且还应丰富,如被啃老、虐老的人可以用“保护令”制度,但是在惩戒的执行上要更谨慎,应优先选择一定能够立刻解决问题的强制手段。

“以信治孝”作为“以法治孝”的延伸,还期待司法立足于实践,探索完善司法强制与信用约束相结合的具体机制,真正有效管用。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以信治孝”“以法治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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