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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能不能“动”?

2016年04月12日 10:05 | 作者:郑晋鸣 朱蕾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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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利益与文物保护间衡量

记者调查后发现,像“青村”这样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被征收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江苏省级文保单位“蒋寿山故居”已被征收,成为如今的蒋寿山故居陈列馆;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高岗里39号”被秦淮区政府要求征收;南京市南捕厅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大板巷23号、27号被违规拆除……

“既然已经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不应该被拆迁。”南京博物院古建筑研究所所长戴群告诉记者,南京现存的私人所有民国建筑已经不多了,民国建筑的特点明显,兼具东西方文化,带有南京文化的特色和历史印记。“如果政府征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与管理,尚不为过。如果要拆除作为商业开发,肯定是违反《文物保护法》的。”

在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看来,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仅适用于裁决拆迁补偿的多少,而并不适用于判断能否被拆迁。房屋能否被征收应当根据《物权法》,“《物权法》与《文物保护法》并没有上下位之分,但房屋征收应当先征得房主同意。”

此类案件如何寻得一个解决路径,钱玉林表示,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在公共利益与文物保护中进行衡量。在公共利益大于文物保护价值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尽可能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文保单位,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集体讨论决定。”

(记者 郑晋鸣 通讯员 朱蕾)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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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危旧房改造 民国建筑 民告官 青石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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