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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梳理发现:六种“潜规则”背后的真腐败

2016年05月03日 08:21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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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近日发布了《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前以潜规则为名,受贿、索贿现象仍然不在少数。个别领导干部认为,逢年过节收些礼品、礼金是人之常情,并不为过,最多算是违纪;更有甚者,对于“吃回扣”“拉关系”等认为是市场“潜规则”、是社会普遍现象,难以自律。

笔者在对该报告进行梳理后,总结出潜规则的6种形式,并邀请检察官进行了点评。

“我是入股,不是受贿”

案情简介:某电力公司负控班班长路某,在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公司负控终端方面的评标、询价工作过程中,认识了通信器材供应商张某、某设备安装电气班班长赵某。三人合谋承接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材料并联系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挂靠,赵某负责制作投标文件、预算表等资料并组织人员、机具进行安装施工,路某负责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某承接业务。工程完工后,三人平分利润。2006年至2010年,路某利用担任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顺利帮助张某承接了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4年间,路某分得利润共计40余万元。

忏悔:在投标之前,张某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投标,提前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助他挂靠的公司中标,并提出让我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参与事后分红。在既不出资又不出力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我自身的信念渐渐动摇,同意了张某的提议。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胆子也越来越大,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竭尽所能帮助张某挂靠的公司中标,直至走上一条不归路。

检察官说法: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因而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本案中,路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这种犯罪方式带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权力出资,是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我是理财投资,不是受贿”

案情简介:2000年,李某进入某石油销售公司工作,先后任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2003年,在公司成品油运输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李某认识了承运商某物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陈某为获得石油销售公司成品油的运输权,开始接近李某并承诺帮助其投资理财。在收取李某1100万余元本金后,给予李某年收益率30%左右的高额利润,共计330万余元。

忏悔:陈某是我的业务合作伙伴,认识10多年了。2011年初,他提出投资理财的想法后,我被每个月两分五的利息吸引了,高额利率冲昏了我的头脑。起初,我准备了250万元放在陈某处投资,陈某按月将利息打到我的银行卡上。随着收益的增加,我逐渐将大量的钱转到陈某处进行投资。直至案发,我收取了高达300余万元的利息收入。我没有想到投资理财获取的收益触犯了法律,也没有考虑到自己当时的身份,最终身陷其中不能自拔。

检察官说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投资渠道不断演变更新。行贿人和受贿人为了给双方的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这种犯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经过长期的感情投资形成的比较固定的朋友圈,非典型性贿赂特征明显。他们之间不是明显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利益输送,通过投资理财,获取稳定、可预期的理财收益,其实质还是权钱交易行为。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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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潜规则背后的真腐败 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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