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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诈骗戳中多重隐忧

2016年05月06日 09:50 | 作者:林瀚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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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有必要还原其诈骗本质,以诈骗罪对之予以严惩,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及早做出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此外,这起案件也戳中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隐忧。

据报道,在父母遇害之后,河北衡水枣强县的宋恒娥、宋恒欢、宋海莹三姐妹得到了当地“好心人”段连排的收留。然而,多年后她们发现,“好心人”把她们父母留下的数百万财产转到了自己名下并卖出。一审判决,段被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二审判决,段被改判犯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段赔偿受害人191万余元。但三姐妹认为这样的判决太轻,将提出申诉。

案情简而言之,二姐曾把相关不动产证明材料放在了段家床板下,而后段连排窃取这些材料并伪造其他材料,到国土资源局将不动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再转让给他人。伪造材料欺骗公权力机关,并通过权力机关行使权力,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这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做出的一份答复中称,“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二审法院也倾向于这种观点,认为“段连排并非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始终未同意其处置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实际上,这种司法观点对诈骗罪的理解过于狭隘。刑法未对诈骗罪展开论述,只是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看到,通常情况下,诈骗行为只有诈骗者和被害人,但实践中却也存在“三角诈骗”——除了诈骗者和被害人,中间还存在受骗的“财产处分者”。诈骗者欺骗有权处分财产的人,使其陷入骗局并处分财产,这种行为显然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司法机关有必要认识到相关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还原其诈骗本质,以诈骗罪对之予以严惩,最高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及早做出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

对于三姐妹而言,或许更重要的是她们的权利如何保障。根据物权法,如果买房者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登记,那么,买房者已经善意取得房产,三姐妹只能向段连排主张损失赔偿。此外,段连排用其岳父照片伪造原产权人宋父的身份证,对于如此明显的伪造,国土资源局竟然还能审查通过,这或许存在失职。据此,三姐妹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国土资源局在赔偿后有权向段连排进行追偿。

此外,这起案件也戳中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隐忧。不动产涉及重大民生,一旦非法转让,将给权利人带来难以磨灭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一方面,产权人应妥善保管好产权凭证;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部门也须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使权力过程中,责任与风险并存,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法定形式审查要求,也须采取为产权凭证设置密码、当面询问产权人意见等措施,为公民权利提供多重保障,莫让类似悲剧再演。

□林瀚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好心人”诈骗 不动产登记 段连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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