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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征意见:“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2016年08月15日 11:09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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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

争议焦点

1“职业打假”算不算消费者?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以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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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打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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