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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怎能靠“吓唬”行事

2016年09月07日 16:04 | 作者:梁德荣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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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次出现的村规民约出现与法律相悖的情况看,我们期待着相关部门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善的风俗良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陕西省华阴市一村子出台要挟性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引起不少村民质疑。对此,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9月6日《华商报》)

如果村规民约通过“要挟”或者“吓唬”村民的办法来达到目的,无疑是走错了方向,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当下,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存在着不少不足和问题。有的流于形式,没有很好地继承优秀的乡村传统文化,起不到引导和形成良好风俗的作用。有的片面强调村民利益保护,存在与国家利益冲突的现象。有的存在着封建文化的糟粕,对于不交卫生垃圾费的住户,不交纳富余土地承包款的住户,不予收取养老保险费、合疗费,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这样的土规定,显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侵犯了村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使只是想“吓唬”村民,并不会在实际中这样做,但白纸黑字写入村规的文字,其威慑作用还是存在的。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的村规民约,很有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引起必要的警觉。

因此,要重视、引导和规范村规乡约的制定。这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极大的。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祛除农村文化中的糟粕。既要尊重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和首创精神,又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村规民约才能最终维护村民合法、合理、合情利益的权利。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应该得到有效发挥。但从这次出现的村规民约出现与法律相悖的情况看,我们期待着相关部门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良善的风俗良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梁德荣)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村规民约 强制 吓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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