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声·政情>解读 解读

“未批先建”根在地方利益驱动

2016年11月08日 14:42 | 作者:赵丽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加大未批先建处罚力度,取消前置审批和简化环评审批正是新环评法的亮点。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

在曹明德看来,修订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未批先建”行为,“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所以很多建设项目宁愿去违法,也不愿意去遵守法律。修订后,罚款上限提高了。这样,一方面消除了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相矛盾的地方,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

不过,即使有了良法,还需要执法落实,而这也是曹明德的另一层担忧。

“确实存在执法偏软的现象。在环保局的眼皮底下存在那么多未批先建的项目,难道环保部门就没有责任吗?”曹明德说,今后,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力度,“要提高惩戒力度,除了涉及上述两个部门,实际上也会涉及到地方的综合部门,比如发改委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问题。当然还有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公民对未批先建的现象要进行监督,不管是建设项目还是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高利红也提到了严格执法的问题,“如果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现在未批先建的项目不会出现这么多”。

“在推动环境执法问题上,首先要加大监督力度,但我个人倾向不要单纯问责,对于公务员程序性违法实行问责制比较合适,如果让公务员对整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后果负责,他没有办法承担这个责任。”高利红建议,应该增加一些奖惩机制,另外在廉洁度等方面也需要加强,“目前执法部门执法能力也有限,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对一些装备没有专业技术检测,也没有办法去制止,所以还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在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上下功夫”。

编辑:李敏杰

01 02 03

关键词:项目 环评 未批先建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