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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人次被通报问责 "一把手"占六成以上

2016年11月15日 11:03 | 作者:陈佳韵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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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贵为何被免职,而且通报还被中纪委转发?

这与其3名班子成员落马有关。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

通报称,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

根据通报,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李庆贵,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在此之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还首次集中通报了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例如,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所属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多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缴费用。

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时任长江航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熊学斌被免去职务,原党委书记、副局长李伟红(已退休)等人被通报批评。

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先后有1名副局长、1名副调研员及3名分局局长、副局长,收受贿赂被查处。厦门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谢海生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并通报批评。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披露的数据显示,在被问责的397人次当中,一把手249人次,占总人次的62.7%。

杜治洲认为,无论在单位里还是在地方上,“一把手”的权力都是最大的,所以责任也最大,问责对象多数为“一把手”也就不难理解。

“‘一把手’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本身就担负着政治责任,对‘一把手’实行问责,本应该是问责制度的基本方向。”庄德水说,“问责制度能不能发挥效力,就在于‘一把手’是不是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责任。”

因此,庄德水认为,我们对“一把手”实行严格的问责,就可以使主要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责任,代表了我们新的反腐败发展方向;也就抓住了问责的“牛鼻子”,形成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管住不正之风。

在238起典型问题追究的责任类型中,追究主体责任267人次,占比75%;追究监督责任63人次,占比18%;追究领导责任24人次,占比7%。

那么,追究主体责任占比达到四分之三,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含义?

对此,庄德水分析说,我们不能把问责仅看成是一种事后追究的手段,更应该看到问责本身具有“治本”功能,通过问责,推动领导干部切实抓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在其位谋其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在杜治洲看来,追究主体责任,恰是说明实践中主体责任履行不够彻底、不够充分,是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应该把本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勇敢地担当起来。

制定国家监察法完善问责制度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相关资料显示,问责条例颁布前,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多达107部。

正是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提炼、归纳、总结,形成《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部基础性法规。

根据问责条例,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被规范为对党组织3种问责方式(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4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通报的238起典型问题共被问责的397人次中,对党员干部采取的问责方式,属于通报一类处理方式的共397人次。除此之外,受到纪律处分的258人次,占比62%;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64人次,占比15%;受到诫勉的36人次,占比9%;其他问责方式有57人次,占比14%。

通报中称,当前之所以产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归其根本在于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通报中说。

庄德水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方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从制度上完善问责制度,特别是问责条例的发布,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庄德水认为,问责条例实施后,福建、云南、甘肃等省份随即制定了实施细则,下一阶段我们会看到更多问责案例的发布以及更多党员领导干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而受到追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庄德水还提醒说,纪律处分是问责条例规定的其中一种问责方式,着眼于提升问责的权威性,还需要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不能用纪律处分来代替问责,也不能用问责来代替纪律处分,应该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衔接机制”。

“问责,是一种政治性的问责,主要是针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并不能约束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因此,有必要在以后制定国家监察法时,赋予国家监察机构相应的问责职能和手段,对非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实行问责,完善我国的问责制度。”庄德水建议。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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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问责 责任 人次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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