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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敞开卖 月销量近5万笔网上百余元卖得火

2016年11月30日 13:3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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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合理距离”的范围应进一步加以明确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涛认为它明确了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视频信息秘密和隐私的保护,对禁止安装视频图像的场所进行了限定,要求对公共区域安装视频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标识,这一系列规定对现阶段社会公共视频系统资源分散、管理无序、信息保护不严密等现实问题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但对于个别条例,仍需要作进一步说明和完善,才能更好地落实和执行。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合理距离”是个较为空泛的概念,需要安装者和住户自我衡量。那么多少米是合理距离?100米还是50米?每个人的认识是不同的;其次,不同住宅的客观环境不同,“合理距离”自然也会不一样。因此,郑涛律师认为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合理距离”的范围,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此外,他建议在条例中加入“设备的采集范围不得对准私人住宅”,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别提醒:

家里安监控监视保姆

小心侵犯他人隐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令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地方除了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卫生间等,还包括“其他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许多市民对此揣测:办公室里有个摄像头对着某人的位置,或者家里安装摄像头监视保姆,这些是否也算侵犯隐私?律师郑涛说,所谓侵犯隐私,是指侵犯他人私密空间的、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本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家庭住宅以及办公场所等安装视频采集设备进行规定。他认为,针对私人住宅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若出发点是为防盗,且在告知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并不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但若是为了监控某个家庭成员或者保姆等服务人员,而在卧室等私密性较强的地方安装视频设备,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对于在楼道口或是窗台等地方安装对外的摄像头,因这类地方系共有区域,如果市民出于防盗等保护自身权利的目的安装监控自行查看,没有问题,但如果将含有他人隐私信息的视频私自散布出去,给他人造成影响,则涉嫌侵权。对于办公场所,若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而是在公共办公区域安装视频采集设备,针对公司成员在办公时间段进行视频监控,则不涉及侵害隐私。

编辑:梁霄

关键词:摄像头 监控 安装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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