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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住院输血染艾滋 5家涉事单位称没有责任

2016年12月02日 07:27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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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无果,2015年9月,张小宝一家将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和张家界市中心血站诉至法院。

在起诉阶段,小宝父母追加起诉了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以及人血白蛋白生产厂家山东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5被告索赔115万余元。

互相矛盾的检查结果

张小宝的律师郭建美说,在法院审理的质证阶段,除了不认可血站“自证清白”,他们还发现了其他被告之间的不少问题。

郭建美说,湖南省儿童医院向法院提交的张小宝住院病历资料中,住院记录显示,2014年4月23日,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待复查,建议其至相关有资质的医院进一步确诊。

李敏回忆,2014年4月22日,她带着张小宝到湖南省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在医院只抽查了血液,由于需要一个星期才能拿检查结果,为了节约开支,他们2天后就走了,儿童医院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她诊断情况。

郭建美说,这意味着,在2015年6月29日,张小宝在张家界人民医院就诊检查艾滋病为待复查一年前,就已经发现艾滋病问题了,只是家属并不知情。

湖南省儿童医院安全办主任彭国强承认,出院记录上一般要书面告知家属的,湖南省儿童医院的瑕疵在于仅在住院记录上把检查出艾滋病待复查事项写进去了,没有在出院记录上书面告知。

“如果告诉我,我就会问病情,肯定要去复查,不会拖了那么久,现在的被动就是儿童医院未告知造成的。”李敏说。

蹊跷的是,在湖南省儿童医院治疗后不到两个月,张小宝于2014年6月10日第二次入住张家界人民医院,6月11日检查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合格。这与省儿童医院两个月前的待复查结果相矛盾。

张家界人民医院安全办主任唐承银解释,可能由于检测时,对抗体产生的时间不一样,或者对试剂的敏感度不一样,有假阳性的可能,医院不能作为确诊的依据,必须要到疾控中心去确诊。

此外,李敏发现,张家界人民医院的这张报告单打印时间为2015年7月16日,距2014年6月11日的检测结果出炉日期已过了一年多。

唐承银解释,当时的报告单有可能没装订,或者搞丢了。

李敏认为,不排除医院造假的可能,“报告单为什么和儿童医院的报告矛盾,为什么又偏偏丢失了?”

郭建美说,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来说,小宝曾在2014年9、10月及2015年3月三次入住就诊,然而医院并未在手术前做艾滋病毒抗体的检测。而根据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有输血史的患者必须作抗体筛选试验。

鉴定难题

今年8月,李敏向湖南省卫计委递交报告,要求对张小宝感染艾滋进行彻查。

根据原告的申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小宝在哪个医疗环节感染了艾滋病毒,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关联性、终身抗病毒治疗费用以及劳动能力等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在阅读送检材料后,认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做出具体的鉴定意见,不予受理。

2016年4月12日,张家界血站对四个血样是否为献血者的血液及艾滋病抗体进行鉴定,因四位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鉴定无法进行。

由于保存该四人血样的为短细管,不易转入试管,为避免血样由于在此转管遭破坏,湖南省疾控中心拒绝检验。

张家界血站站长余刚宝解释,短细管就是血辫,目前,四名献血者的血辫还剩3、4公分长,大概是不到1毫升,此前做内部调查时用掉了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标本是封存的。

常德市中心血站副站长朱志斌介绍,样本留存,在各个血站都不一样,有的留在试管中,有的留在血辫中,常德市血站留存的样本更少,大约1毫升。

朱志斌分析,标本开盖之后容易污染,哪怕很微量的污染在核酸实验中也会放大几亿倍,可能造成阳性的结果,而恰恰张家界中心血站自查时就开盖检测了,也用掉了一些样本,计量变少,也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这可能是相关机构拒绝检测的原因。

而是否能对献血者进行强制检查,国内未有法律规定。

张家界中心血站站长余刚宝认为,要从保护献血者角度去考虑,如果以后碰到输血纠纷都去找献血者,谁来献血?这对无偿献血肯定有影响。

《献血法》修订专家稿主要起草人、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管是法官还是医疗机构,追查献血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比如说献血者献血时如果没有感染,献血后感染了,也不能说明他上次献血有问题。

张家界卫计委医政管理科科长彭旭表示,卫计委要求血站进行自查,未发现有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目前司法途径启动后,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因此暂停了调查。

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18日,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小宝感染与其无关,则应推定小宝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有关。其中,张家界血站作为小宝提供血液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小宝所用的血液不携带有艾滋病毒。

对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法院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非血液的制造人,其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湖南省儿童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另外该医院检测出小宝的艾滋病抗体待复查后,既没有告知原告到权威机构进行复查,也没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尿道手术之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综上,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共计40万余元,各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各被告赔偿8万余元。

五名被告均提起了上诉。

小宝父母也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男童 输血染艾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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