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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宣判:约车平台也要担责

2016年12月06日 19:48 | 作者:陈有谋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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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法院判决公平合理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陈星认为,法院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共享经济无疑是一个重磅炸弹!对于治理网约车带来的乱象确实一剂良药。该判决的核心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司机的关系认定,法院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这一认定既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纷繁复杂网约车侵权纠纷的命脉所在。

陈星认为,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内容。国外的实践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就一起司机起诉Uber的案件中,同样也认为基于Uber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为Uber主营业务,以及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众多因素,裁决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公司曾长期以高补贴为诱饵,吸引司机的加入,网约车平台早已不是简单的信息交互平台,司机加入网约车平台必须遵守平台相关规章制度,受到平台公司的管理,同时接受平台公司指派开展业务,这些业务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满足这些条件,即使网约车平台未与司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加强网约车市场的治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签约司机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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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约车 平台 网约 司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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