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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新规实施:网购要退货 可以这样做

2017年01月12日 12:43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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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进一步提出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第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第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退货走四步,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应建立

“七日从哪天开始算”“钱应该退到哪”“用了优惠券怎么办”“退货运费谁来担”……杨红灿介绍,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

首先,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

其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再次,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最后,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如果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如何确保办法落实,让消费者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杨红灿认为,应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此外,刘俊海建议,要确保消费者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继续探索。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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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规 实施 网购 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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