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共享单车遭遇“私有化”:花三四十块就可换锁

2017年04月01日 16:34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分享到: 

据悉,2016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共享单车装车后运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心,看到这辆单车在路上放了半个多月,就想偷回家自己用。”陶某表示,“当时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陶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德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用户支付费用从而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这部单车物权是属于共享平台的,任何针对单车的破坏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柳德表示,如果恶意对车辆进行毁坏,很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至于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

为了达到把单车“据为己有”的目的,一些人通过拆除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电子锁并私自加装“密码锁”。对此,柳德分析:这实际上就是非法把车辆所有权变为私有占有,如果多次盗窃,刑法上可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对于在网上售卖共享单车的现象,第三方平台以及购买者是否也负有法律责任?柳德认为,平台肯定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网友出售的商品有审查义务。至于购买者,就要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不清楚也不知道该车实际来源的,那法律是保护他的,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善意第三人只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物品也交付的,物权就转移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建议,共享单车平台运营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使用人意识到危害单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

编辑:梁霄

关键词:共享单车 换锁 私有化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