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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规制高利贷及其催收行为:三重视角全面审视

2017年04月18日 15:15 | 作者:缪因知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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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高利贷及其催收行为

缪因知

●很多陷入高利贷困局的主体,是已然经营困难甚至由于债务违约而上了银行和法院的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与个人,他们无法从银行等利率较低的途径获得贷款。借入高利贷人的资金需求是客观存在的。

●鉴于民间借款人在求贷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劣势,各国出于各种考虑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予以了规制,主要是利率限制和“息不过本”的限制即累计利息不超过本金。

●高利贷引发社会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催收时往往伴随暴力等令人不安的手段。《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打骂、侮辱、抢夺财物等行为限定原因,公安部门就应该以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判断是否应该予以介入和采取执法措施,而不能以这些行为缘于民商事纠纷而回避干预。此外,各种柔性讨债手段是否能采纳,则有待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平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和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区性、行业性的企业经营困难加剧,高利贷及其催收引发的矛盾也出现了激增。为了正确看待高利贷及其催收问题,我们应从金融、社会、法律的三重视角予以全面审视。

高利贷存在的金融逻辑

古今中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对高利贷持较为否定的态度。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但高利贷并非没有正当性,其存在符合金融逻辑。

首先,借入高利贷的人的资金需求是客观存在的。

如企业资金周转、治病等意外需求,满足这些需求具有社会价值。谁都不愿意多付利息,一个人去借高利贷,往往是由于已然无法以低利率或无利率的方式从其他人那里借到资金。故而,倘若严厉禁止高利贷,资金需求方可能陷入彻底无钱可贷的绝境。单纯指责贷方收取高利,同时却不满足借方的融资需求,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心智成熟的人有权衡量利弊,法律不应完全剥夺他高利借入资金、满足特定需求的自由。

其次,对一些贷款收取高利存在合理性。

不少人指责高利贷放贷人为何有钱不能低利放贷。这样的指责并不很有道理。一是放贷本身乃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如果不存在强迫借贷,借方认为利率过高就可以不借。和商品定价一样,若不存在强买强卖,单纯指责卖得贵是没意义的。合法放贷具有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属性,钱多的人并无少赚钱的法律义务。二是在市场环境下,利率本身是借贷风险的度量值。公信力较高、违约风险低的政府债券利率一般低于企业债券,大企业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利率一般低于中小企业债券。借方无法以低利率获得资金,本身是风险高的折射。

客观上,很多陷入高利贷困局的主体是已然经营困难,甚至由于债务违约而上了银行和法院的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与个人。他们无法从银行等利率较低的途径获得贷款,是因为,银行一方面可能已经对这些主体丧失信心;另一方面,基于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的金融监管要求,只做“低风险、低利率”的生意,不愿意冒险以“高风险、高利率”的方式。而民间高利贷就填补了这一缺口。借贷企业可能饮鸩止渴,越陷越深;可能破产关张,让放贷人也遭受损失;但也可能靠高利贷获得喘息机会,甚至起死回生。

编辑:梁霄

关键词:专家 高利贷 催收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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