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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规制高利贷及其催收行为:三重视角全面审视

2017年04月18日 15:15 | 作者:缪因知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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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民间借贷的非正式性。

民间借贷具有非正式性,可能会存在类似于强买强卖的强行发放高利贷的情形,甚至涉黑钱庄的问题,所以实行利率上限管制,有助于防止其成为具有强迫性的暴利行业。相比之下,商业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的放贷反而没有利率上限。200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宣布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存款利率下限。只不过如前所述,实践中银行会主动放弃“高利率、高风险”的业务。但银行间市场的隔夜拆借利率时有突破年化30%的高数值,如2013年“钱荒”之际。

值得注意的是,规制高利贷的社会逻辑和不规制的金融逻辑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就像最低工资制度可能导致劳动技能最弱的人被排挤出就业市场一样。限制最高利率也可能导致信用风险高的人彻底丧失借贷能力。而在发生严重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情况下,用固定利率上限去管制,也会显得不合理。

故而实践中,借方如果还期待下一次能借钱的话,往往还是自愿接受比法定更高的利率。一些合法的高利贷也同样存在,如典当业。19世纪末20世纪初, 美国纽约等大城市的典当行收取了年化高达300%至1000%的借款利率。须知,典当类似于质押贷款,按理来说利率应该比信用贷款低。高利率似乎不合理,却由于为急需者提供了救急的机会,而甚至被誉为穷人的银行家(poorman's banker)。我国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金利率须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允许收取月综合费率,如动产质押典当的综合费率可以达到50.4%的年化利率水平。

规制高利贷催收的法律逻辑

高利贷引发社会关注,除了由于高利率约定本身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催收时往往伴随暴力等令人不安的手段。欠债催收问题当然不限于高利贷领域,但高利贷本息金额高、拖欠多、借方还款能力弱的问题更突出,催收手段也更可能层出不穷。

一个法律的底线,应该是债务催收手段不能使用暴力。《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肉体伤害、打骂、侮辱、猥亵、非法拘禁、绑架、限制人身自由、寻衅滋事、扰乱秩序、抢夺或破坏财物、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限定原因,公安部门就应该以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判断是否应该予以介入和采取执法措施,而不能以这些行为源于民商事纠纷而回避干预。

编辑:梁霄

关键词:专家 高利贷 催收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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