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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纪委书记获刑 与姐姐合谋受贿2600万(图)

2017年04月25日 13:29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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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

一审量刑偏重

二审改判14年罚150万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对于何继雄的上诉意见,法院经查多数未予采纳。

对于何继雄收受冼某120万元购房款的定性问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冼某向何继雄贿送涉案商铺的依据不足,何继雄及其辩护人称收受冼某120万元购房款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查实,何继雄伙同何月霞共同收受李某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40万元,其中何继雄分得850万元;伙同何月霞等人收受赵某杰好处费人民币600万元,其中何继雄分得240万元;何继雄本人收受樊某华好处人民币120万元、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购物卡、港币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的丰田佳美小汽车一辆;收受冼某洪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美元5000元;收受兆联公司给予的好处人民币221万余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4万元。

综上,何继雄伙同何某霞等人共同或单独受贿共计人民币2640万余元、港币1万元、美金5000元和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7万元。其中何继雄个人占有受贿款共计人民币1590万余元、港币1万元、美金5000元和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07万元。

在广州市纪委对何继雄进行立案调查期间,何继雄交代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个人或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见,何继雄是办案机关在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被查处的,其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何继雄归案后检举揭发樊某明、樊某熊涉嫌行贿、受贿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何继雄羁押期间发现并报告同仓人员企图自杀的信息,使该所消除了一起严重的安全隐患。据此,应认定其在羁押期间悔改表现好,但该行为不构成立功。

案发后,何继雄向侦查机关退赃人民币200万元。侦查机关查扣何继雄名下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逢源大街以及其他何继雄享有权益的房产,为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提供了条件。

对于何继雄举报谭丽群等人受贿问题,根据侦查机关广州市检察院出具的《补充侦查说明》,何继雄检举谭丽群等人职务犯罪线索的情况,在何继雄举报之前,该院已掌握该情况,何继雄不构成重大立功。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偏重,二审予以改判。

2017年4月13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对何继雄的定罪部分,撤销第三、四项和第一项对何继雄的量刑部分。广东省高院终审改判,以受贿罪判处何继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

广州原副市长一审判无期称要上诉

4月14日上午,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书记曹鉴燎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曹鉴燎受贿款项超8000万元,受贿罪名成立。曹鉴燎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250万元,并没收多处房产。曹鉴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行贿广东副市长及下属的商人也获刑

2016年3月,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腐败案关键人物之一、广州市龙洞龙汇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樊某华,向曹鉴燎行贿价值千万元的别墅,获得大量工程项目。广东高院终审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樊某华有期徒刑5年6个月,扣押在案的9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樊某华于上世纪80年代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经营土石方工程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时任沙河镇党委书记的曹鉴燎,两人互有来往且关系日渐密切。1996年至1999年间,樊某华为了承揽沙河镇政府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和沙河镇政府下属企业开展商业合作项目,多次向历任广州市天河区委常委兼区政府副区长、天河区委副书记兼区政府区长、天河区委书记的曹鉴燎请求提供帮助。曹鉴燎接受请托后,又要求时任沙河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的何继雄为樊某华提供帮助。

在曹鉴燎和何继雄的帮助下,樊某华以其挂靠的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建筑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揽多项工程。

为感谢何继雄并希望其进一步提供帮助,樊某华于1997年7月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9万余元的丰田佳美小汽车送给何继雄。而为了感谢曹鉴燎,樊某华于1998年5月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位于番禺区祈福新村豪庭西路的一幢价值983万余元的别墅送给曹鉴燎。在装修完毕并还清贷款后,樊某华于2003年前后将该别墅交给曹鉴燎实际使用。据曹鉴燎称,他一般周末会到该别墅小住。尤其在2005年,他经常带情人卢某到此居住。

文/记者 洪雪 吴洁 编辑/吴洁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广州原纪委书记 受贿2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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