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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拍卖容易惹到的法律纠纷

2017年05月02日 16:44 |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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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稿拍卖的法律冲突及解决原则

拍卖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实现手稿作为文物或者艺术品的价值较为有利。手稿拍卖除了能够实现其经济价值以外,还有其他诸多好处:让公众认识到手稿的价值,加深保护手稿意义的认识;鼓励名人手稿进入市场不仅方便学术研究,而且可让公众一睹手稿风采。

然而,在收藏市场上,那些出自名人的各类手稿,除了其本身的“物的价值”以外,由于手稿上承载的与作者及相关人有关的信息,其中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名誉等,手稿所有人在出售或者委托拍卖手稿时,可能会发生法律冲突,即物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以及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2014年,在周吉宜等诉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拍卖无效,返还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一案中,北京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由于手稿已经拍卖,中国嘉德公司已不占有这份手稿,因此原告要求返还手稿,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一方要求确认涉案手稿的所有权等相关权益属于原告,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公信原则,物品为第三人所占用,在不能确定第三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周吉宜等人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手稿的内容,特别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家族、亲朋故旧的隐私或者名誉。因为拍卖是公开的,不特定观众可以通过参观预展或者购买图录获知手稿内容。公开拍卖势必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有关当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内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关人的名誉而提出取消拍卖,甚至要求追究拍卖企业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类行为做出具体限定。解决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涉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保护人格权优先。

如在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初曾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中贸圣佳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后,败诉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手稿拍卖的公示、图录、展览、网络传播等,是拍卖活动必要的组成部分。手稿物权与著作权的利益平衡需要根据各方信息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综合考量。如手稿拍卖时需要印制图录,有可能复制全部或部分手稿内容,著作权人可能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出取消拍卖。此时,物权与著作权的利益平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物权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外,其他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因手稿脱离著作权人控制,应视为已发表,印制图录以及拍卖手稿,不存在侵犯作者发表权问题;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脱离写信人后,信的内容只传达到收信人,尚不构成发表。因此,拍卖信札手稿时,除涉及复制权外,还有可能涉及发表权,需要格外注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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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手稿拍卖 手稿 拍卖 著作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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