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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婆婆10年获补偿 儿媳无赡养义务

2017年06月28日 17:18 | 作者:张蕾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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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索补偿获法院支持

2016年3月,因为一些矛盾,婆婆从李女士的家中搬走。

此后,婆婆将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继承韩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子中属于她的份额。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女士和丈夫购买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给付婆婆20万元。

李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时间里,她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既然婆婆不念旧情,那么她十年来为赡养婆婆支出的费用理应由老人的另外两个子女承担。因此,李女士将韩家大哥和韩家二姐另行起诉到法院,索要十年来的赡养费补偿20万元。

韩家兄妹自然是不同意的。他们说,当初韩先生和李女士夫妻买房的钱是父母的老宅拆迁得来的。拆迁款中本应有他们的份额,但由于韩先生承诺会和李女士一起给父母养老送终,所以他们才没要求分这笔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他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的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他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答疑

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关于这起案件,该案主审法官蔡峰表示,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女士并无赡养婆婆的法律义务。

在这起案件中,因无证据表明李女士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因此李女士的赡养行为属于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值得嘉许。

编辑:梁霄

关键词:丧偶 儿媳 赡养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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