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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台湾垃圾分类启示

2017年07月24日 17:48 | 作者:杨朝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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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依据,而且是刚性的依据———立法。

1988年,台湾修订了“废弃物清理法”,其第16条明确规定实行回收责任制,凡是物品或其包装、容器垃圾,由该物品或其包装、容器之制造、输入或原料之制造、输入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处理,并由贩卖业者负责回收、清除工作。

但是这种政府制定回收率、各单项业者进行回收的政策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大量拾荒者被排除在外;二是回收率造假、注水等问题严重,很难查处。

1997年,根据新形势需要,台湾对“废弃物清理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制造业者和进口商必须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成立资源回收基金,以回馈的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建立开放的回收清除处理市场,以达到资源可持续利用之目标。同年,台湾“环保署”成立了一般废物及容器、废机动车辆、废轮胎、废润滑油、废铅蓄电池、农药废容器、废电子电器物品及废资讯物品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等8个基金管理委员会,辅导并执行应回收物品及容器之回收清除处理。1998年,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下,“资源回收管理基金”被纳入政府预算。

2005年起,台湾环保部门推行强制垃圾分类,居民必须在家里对垃圾进行粗分类,不分类则会被拒收,屡教不改或被处罚1200-6000新台币。

在笔者看来,台湾垃圾分类回收能取得明显效果,政府主导是一个重要原因,而立法则是实现目标的保证。

柔———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有感于桃园市的见闻,笔者在宜兰县也特别注意了当地的垃圾处理情况。傍晚时,我发现很多台湾百姓从巷子口出来,拎着样子差不多的袋子,有秩序地站在路边在等着什么。一问才知道,他们是在等垃圾回收车到来,这让笔者着实惊讶。

在宜兰县的一个夜市里,游客众多,笔者还惊讶地发现垃圾桶附近有一个工作人员,专门引导一些不习惯、不适应“垃圾分类”的游客进行垃圾分类。在和台湾民众互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已经成为台湾民众的价值共识。

垃圾分类的主体是谁?是广大百姓。发动百姓参与就需要采取更多柔性措施。据笔者了解,台湾最初推广垃圾分类政策时,百姓也不太习惯。政府采取了多种形式来宣传教育引导百姓参与进来,比如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学校举办绘画、演讲比赛活动,成立义工队向社区发放宣传单进行宣传、在居民倾倒垃圾时进行监督、指导等等。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采取奖励办法吸引百姓参与垃圾分类。在台湾的一些便利店里,回收半公斤电池奖励一个茶叶蛋,回收一公斤电池奖励一瓶立顿奶茶。便利店不会做赔本生意,他们会将这些废旧电池交给中间回收商,会得到一笔收入;中间回收商将废旧电池交给处理厂商,也会得到一笔收益;处理厂商按照规定处理完毕之后,就能得到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的“制度补血”。换言之,“垃圾分类”已经成为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让利益相关者都能从中分得一杯羹,最后就实现了全民参与。

大陆也较早地认识到了垃圾分类的重要性,比如早在2000年,北京、上海、南京等8个城市被确定为全国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但是17年来,这些城市垃圾分类成效有限。有人甚至批评现有的垃圾分类政策成了某种意义上的“稻草人”。在笔者看来,与其批评抱怨,不如借鉴台湾“刚柔并济”经验。

当然,“垃圾分类”并非一蹴而就的,我们既要有“问题意识”也要有“过程意识”;只有提升全社会对“垃圾分类”的价值认同并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垃圾分类”才能更快地成为日常生活的图景。(作者系湖北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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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刚柔并济 台湾 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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