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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 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2017年07月31日 08:43 | 作者:王晨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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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医药法建立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医药。例如,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等培养方式,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中医药法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在中医药多年成功实践基础上凝炼升华,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一是关于中医医师资格管理制度,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亦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二是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三是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四是医疗机构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五是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第三,中医药法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但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我国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较薄弱。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保障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三是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是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传承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应用。六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七是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四,中医药法加强了对中医医疗服务和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针对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虚假宣传、中药材质量下降等问题,中医药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相符。二是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五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监管。

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必须全面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中医药法的具体规定,使中医药法的条款都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中医药事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宣传贯彻中医药法,要注意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中医药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是中医药法已经作出规定的,适用中医药法;凡是中医药法没有作出规定的,适用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切实抓好中医药法的宣传贯彻实施

宣传普及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宣传普及法律、监督和促进法律贯彻实施的责任。要积极督促、推动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及时了解中医药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规定,为保证法律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医药卫生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系统内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理解法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自觉将中医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不断提高依法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全面准确地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为营造依法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切实抓好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把实施好这部法律作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医药法对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落实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中医药法的主体,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发展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推动中医药法正确有效实施。

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立法法对制定法律配套规定的要求,抓紧中医药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确保如期出台实施。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中医药领域的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进行必要的立、改、废、释,保证其符合中医药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制度,与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和衔接。地方人大和政府也要根据中医药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医药振兴发展已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发展中医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切实把中医药法这一保护、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为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2017年6月21日在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座谈会上的讲话,有删节。)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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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医药 事业 发展 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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