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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公司拉“生意” 一处长获刑3年半

2018年02月25日 09:16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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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构成贪污判刑3年半

在庭审过程中,白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支付职工工资等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此外,辩护人认为白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申请法院向市纪委核实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对白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关于白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伊禾雅泰公司的相关经营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伊禾雅泰公司与文艺活动中心签订宣传推广协议后,收到文艺活动中心支付的宣传片制作费150万元;伊禾雅泰公司在筹划拍摄《京剧》一片的过程中,前期实际支出制作费、劳务费等共计106989.88元,但后续未再进行宣传片的制作;因上述支出与宣传片制作直接相关、属于为制作宣传片实际支出的成本,公诉机关在指控贪污数额时已将相应数额予以扣减。

白某及其辩护人所称伊禾雅泰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一方面与涉案宣传片制作项目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证据显示,白某与鲍某二人长期通过虚设支出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套现后归个人占有使用;因此,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查明,白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即返回单位的行为系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北京市纪委在白某到案前已经掌握了其涉嫌贪污的具体犯罪线索,白某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相关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纪委工作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白玉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纪检机关正在审查,但尚未查证属实、亦未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白玉清的上述行为尚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因此,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白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白某后向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撤诉,目前该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 案情

为给公司承接项目向单位提议立项

白某表示,自己在担任文艺中心副主任和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期间给伊禾雅泰公司承接项目,2008年,她给了伊禾雅泰公司一个非遗宣传推广片合同,共有6个项目(六集),分别为:《京剧》、《围棋》、《烤鸭》、《金漆镶嵌》、《四合院》、《抖空竹》,每集费用25万元,总共150万元。

该项目由白某向单位提议,经会议讨论及当时非遗保护中心主任同意后,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

此后单位财务给白某开了150万元的支票,白某通过鲍某采用虚报劳务费、给鲍某发票等方式将这笔150万元倒出并用作个人使用,其中,57万余元由鲍某帮白某付了购房款,每月给白某银行卡打劳务费共计30万元左右,还有部分是鲍某先转给他人后再转给白某。

2013年,非遗保护中心和伊禾雅泰公司签订了非遗宣传片项目,总金额15万余元,这些钱鲍某以现金方式分几次给了白某。上述两个项目均全款拨付伊禾雅泰公司,两笔钱都是财政的专项经费,但片子最终没有制作。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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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伊禾 禾雅 雅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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