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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中央:“双创”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不容缺失

2018年03月03日 20:43 | 作者:吕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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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3日电(记者 吕巍) 在国家大力推进“双创”、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包括从事外卖、快递、建筑施工等以劳务输出为代表的传统灵活就业人员,和没有单位隶属关系的创业创新人群在内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已逐渐成为我国一种新兴的就业形态。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成为主动型灵活就业或者创业人员,我国社保体系却尚未针对从业模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变更,尤其在工伤保险制度方面存在新业态从业人员覆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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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致公党中央认为,尽快破解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缺失难题已经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保制度的范畴,而是有了更广泛、更宏大的社会变革意义,亟需予以重视。

致公党中央在调研中了解到,当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制度上不兼容、认定上有难处、理念上有差异、替代上有空白。现有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新业态就业人员在现实中是以灵活、弹性、自我雇佣等就业形式存在,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缺少明确的保险缴费主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赔付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灵活工作形式使得判断其是否为工伤时存在调查取证难、认定难的现实困境,增加社会道德风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风险。

此外,现有工伤保险制度设计、流程安排都是以“单位人”为出发点,若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对现有工伤管理模式、业务经办方式都是一个颠覆性挑战。而从工伤保险的社会替代方面来看,目前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市场培育尚不完善,险种单一、覆盖面小,且缴费额与赔付额的比例与政府法定的工伤保险之间有相当差距,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替代效应。

针对这些困境,致公党中央建议参考工伤保险制度框架,设立独立运作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明确基金保障对象可以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新农保等)的人群,这既保证了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新业态就业身份进行了合格性审查。

明确基金筹资机制和基金保障范围也是当务之急。致公党中央提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原则上来源于个人缴费,采取收支相抵的运作原则。个人缴费标准可参照医保缴费基数的0.5%、1%、2%分档缴纳,参保人员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分级赔付。在基金建立初期,考虑到未形成保险的“大数”规模,基金自身偿付不足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医保基金中适度补充。基金偿付要考虑到新业态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为社会的底层弱势人群以及其背后的初创企业这一特性,一般性工伤可以不进入基金偿付序列,而对重大职业伤害和工亡事故给予重点保障,提高赔付额度,保证不因工伤而使一个家庭穷困,也避免初创小微企业因工伤事故背负沉重负担。

致公党中央还建议出台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认证办法。剔除工伤赔付中的“伪证”和防止本应由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对象人群混入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保障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工伤 保险 业态 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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