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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富文委员:经适房纠纷不能游离于司法之外

2018年03月04日 20:42 | 作者:路强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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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 路强)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质量、流转问题逐渐凸显,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仅依靠行政手段已经不能涵盖和解决经济适用房在市场化运营中产生的问题。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呼吁,经济适用房纠纷不能游离于司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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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巩富文认为,经济适用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设计中包含了系统的政府职能,而该制度设计决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权介入的有限性,但是司法介入的有限性并不等于司法放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的合理划分是该制度向精细化、良性持续化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既要让老百姓的问题有解决的通道和途径,也要避免人民法院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巩富文表示。

巩富文建议,要充分认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政策性,审慎受理有关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对经济适用房的受理范围审慎划定,防止司法代替行政管理权。经济适用房管理中购房人与管理部门为不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关系,其有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开发商代表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其有关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要区分经济适用房纠纷争议内容,受理经济适用房使用环节中因该经济适用房而产生的物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根据争议的实质来界定行为的性质是厘清行政部门的行政权与人民法院司法权的有效方法。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以后,在使用中产生的相邻纠纷、出租、转让、出售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该行为所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济适用房的继承问题属于新主体申购资格审查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经济 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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