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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德住房租赁政策

2018年04月18日 10:38 | 作者:张清勇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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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传统的私有住房补贴政策

二战后,在应对住房紧缺的短期措施和严厉的“住房统制经营”(强力保护现有租户以及将私有住房公共配置给需要住所者)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德国应对住房短缺的住房政策逐渐成型,屡经修改、调整而延续下来。主要的政策手段有四种:租赁法、住房补助金、私有住房补贴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这四种传统手段针对社会中不同的行为体群体,有不同的政策目标,使用的规制方案也不同。

扶持私有自住住房是四种政策手段之一。战后起,提高住房自有率一直是德国住房政策的核心之一。

德国政府认为,“私有财产是经济自由的基础以及个人和家庭独立的前提,并将促进各阶层广泛占有私人财产作为稳定其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条件,而住房是私有财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建设和购买自有住房予以特别关注。先后出台的政策包括:1956年第二部《住房建设法》设计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提供建筑用地,提供贷款担保和利息补贴,给予税收和其它收费减免优惠,为住房建设储蓄提供补贴;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促进二手房私有化的措施;1980年代开始补贴参加住房储蓄计划的居民和信贷机构,鼓励积累和有效使用住房基金。

其中,延续时间最长、花费财政资金最多的扶持政策是私有住房补贴政策。该政策从1949年开始实施,目标是在中产阶层中扩大住宅和公寓的所有者群体,政策对象是建造新住房单位或购买存量住房单位用于自己居住的人。

这一政策实施后,政府支付的补贴金额和支付条件多次发生变化。1996年之前,私有住房补贴采取的形式是税款减免,即用于建造或购买住房单位的私人支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减,扣减额延展期为7年。其中,1949-1986年按《所得税法》第7b条进行税收扣减,1986-1995年按《所得税法》第10e条进行税收扣减。

减免数额主要与住房价值(或建造成本)和个人收入相关,收入越高、住房价值或造价越高,扣减越多。因此,这一政策对高收入、高税负的人比较有利。1996年德国对私有住房的补贴额达到高峰,当年国家少收入税收128亿欧元,用于补贴购买或建造自己使用的私有住房,是当时国家最大的一项补贴。由于扣减额有延展期,这种通过税款减免的私有住房补贴方式运行到2005年底。

1995年,德国保守党政府对私有住房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将税款减免式私有住房补贴政策修改成一种与纳税脱钩的补贴——自用住房补贴(Eigenheimzulage)。

这一补贴只有收入低于某个数值的人才能享受,并考虑家庭成员的数量、节能等因素:

“支付给最高年收入为8.2万欧元以下的人(一对夫妇最高年收入则为16.3万欧元)。每多一个孩子,前述最高收入额标准提高3万欧元。最高的私宅补贴为2万欧元,等额分期在8年时间里支付,倘若住房单位的价格超过了5.1万欧元。每多一个孩子,私宅补贴每年另支付767欧元。倘若房屋符合特定的低能耗房屋标准,或者供暖系统升级以保证节能,就支付额外的奖励(每年最多500欧元)”。

这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个人一生只能获取一次。与税款减免式补贴相比,国家以自用住房补贴支出的私有住房补贴有所减少,从1999年起降到每年100亿欧元左右。2005年,德国社民党和绿党联盟在大选中失利,新的大联合政府决定彻底废除私有住房补贴,2006年起生效。不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获批的建房申请和购房合同仍有效,仍可继续领取私有住房补贴,故该补贴的发放一直延续到2013年。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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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 补贴 政策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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