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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

2018年05月11日 09:01 | 作者:谷业凯 余建斌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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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预防、保障各个环节仍有不足,外部灰色产业链也在推波助澜

一系列维护科研诚信的措施出台,为何科研学术不端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治?在李真真看来,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一般呈现“惩治—预防—保障”三位一体的格局,在这三个环节仍然存在不足,导致科研诚信规范和治理有时会陷入被动。

惩治方面,在一些主管部门及研究机构针对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规定中,被纳入的违规行为与提出处罚措施之间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使惩治措施缺乏可核查性和可操作性。“关于哪种不端行为或何种程度的不端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实际处理造成困难。”李真真认为,在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缺少主动、程序化的应对机制,部门之间的措施缺乏衔接,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弱化,从而未能建立起一套公平透明的查处程序和规则。

预防方面,自律是科研诚信的内在要求,但科研诚信规范教育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一项面向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显示,近四成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系统学习过相关知识。李真真认为,“科研诚信教育的缺失,往往会导致科学道德精神和行为规范难以内化为科学实践主体的内在价值追求。”

保障方面,穆荣平认为,由于一些科技管理措施过于简单粗放、科学共同体学术监督评价功能弱化等因素,当前我国科研体系的“量化导向”助推了一些较为功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重数量、轻质量;重论文、轻研究价值;重个人名利、轻团队合作;重争取资源、轻成果产出;重近期利益、轻远期目标。

“不当的评价与激励机制难以培育倡导负责任的研究,容易引发科研诚信问题。”李真真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论文撤稿事件来看,科研学术不端行为还涉及一些外部因素。2015年英国现代生物、斯普林格等国际出版集团先后4批撤稿,涉及中国作者论文117篇,其中涉及科学基金的28篇论文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这些机构在代人投稿过程中虚构同行评议专家信息,向出版社提供编造的评审意见,使低水平的论文得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

“这说明在科研诚信领域,一些外部的‘灰色产业链’已形成。”专家认为,对于这些“打着科技服务幌子,行代写代投之实”的黑中介,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坚决予以铲除。

科研诚信体系亟待“强身健体”,对学术生态中的“病灶”对症下药

即使是少数科研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都会严重损害我国科学共同体的国际声誉和整体尊严。因此,科研诚信体系亟待“强身健体”,并对学术生态中的“病灶”对症下药。

穆荣平认为,遏制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资助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对科研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二是对于侵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试验(调查)数据以及套取财政经费等严重不端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三是强化科学共同体学术评价功能,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李真真认为,要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内部管理的作用,厘清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制度内涵,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的治理结构。科技管理部门要从体制机制、治理结构和文化认知出发,对科研诚信问题系统地加以考虑,完善整套规则。“我们现在关注到了科研诚信问题,相关部门的应对之快也得到了社会认可,但这只是对于问题后端的处理,而对问题前端的治理要复杂得多。相比之下,目前实际的举措仍然较为滞后。”李真真说。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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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研 诚信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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