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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防线

2018年08月23日 09:58 | 作者:王硕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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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王硕“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会上,围绕“深化改革创新,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常委们认为,面对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突出问题,我们必须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各方协调联动,推动形成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

立法:

从“重数量”走向“重质量”

“我国目前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许多法律亟须纳入立法进程。”在常委们的发言中,这样的话语频频被提及。“要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安全等方面法律的立法进程,将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等纳入立法轨道。尽快完成行政处罚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一个个经过细致调研提出的建议反映了政协委员们对于完善环保立法的急迫心情,这些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均制约着环保治理的推进。

然而,常委们也意识到一个“矛盾”现象———“从1979年至今,我国制定了31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100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从数量来看,中国的环境立法一直走在快车道上,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已经有这么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大家为什么却总觉得无法可依?”吕忠梅常委抛出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思索。

“我认为原因之一是在立法质量上出了问题。”作为来自一线的检察官,甄贞常委对应用法律有着深刻感受。“很多条文太原则,在实际办案中操作起来很困难”。以公益诉讼法律规定为例,她发现虽然民事、行政诉讼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但在具体操作时,对具体程序、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都缺乏明确具体规定。

作为已经从事环保法律研究30多年的专家,吕忠梅也一直在思索这个问题。“这与中国环境保护所处的阶段有关。”她解释说,由于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三期叠加”时期,致使中国在环境管理中也同时面对“三期叠加”———需要同时满足后果管理(即治污)、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不同管控目标和管控方式的需要,即不仅要治污,还需要恢复生态环境,预防生态风险等,利益关系复杂,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基于这个判断,由于立法资源稀缺且昂贵,就需要我国环境立法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吕忠梅建议,“立法必须全面提高质量;在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的同时,要对现有的31部法律进行认真梳理,减少原则性条款,增加可操作性规定,关键在于‘让写在条文上的法律制度能够落地’。”

执法:

从“单兵作战”走向“协同推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但在实际工作以及调研中,委员们发现,目前“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普遍仅限于浅表的工作层面,实践中仍存在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的问题。

例如,在调研中,刘慕仁常委注意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建立,行政执法的案件信息录入普遍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同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取证标准不一,导致一些案件移送后,部分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标准,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补充取证。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由人民法院包打天下。”李少平常委认为,生态环境司法需要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各行政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据了解,多地法院已经与当地立法、执法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但中央层面的机制尚未建立。”李少平建议,目前在中央层面,应在中央政法委牵头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王悦群委员提出统一司法标准的重要性。她建议,要进一步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如果数据不共享,智能无从谈起。”

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也被委员们普遍提及。赵雨森常委发现,目前多部门联动合作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程度,“好多部门还认为是环保部门主要工作,配合不积极、落实措施不力、责任履行不够、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依然存在,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够完善。”

“要不断加强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沟通联动,探索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赵雨森提出,“要通过建立一系列机制,形成重要情况及时沟通、重大问题协商处理、重点难题联合攻关的长效机制,合力推进形成‘大环保’工作格局。”

李晓峰常委认为,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任何一种单独的社会力量都难以独自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这需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赵振铣常委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建议进一步公开环境污染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参与权,让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

司法:

从“花钱消灾”走向“不敢为”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构建“严惩重罚制度”。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已明显加大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治力度,但在调研中,委员们发现,“违法成本低、守法或执法成本高”依旧困扰着污染治理。

赵振铣对调研中发现的一组数字记忆深刻。某省环境违法处罚金额平均6万元,但做一次损害鉴定往往就要50万元。“执法成本这么高,这个账算不过来。”

刘慕仁也发现,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大多数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数量较大”,或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规定结果犯,未规定危险犯,致使此类案件被告人多被宣告缓刑或者罚金刑。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完全被看成可花钱消灾的事。

刘慕仁建议,应修改完善相关法规,适当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量刑幅度、刑罚种类档次,依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王悦群提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从严惩处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同时还应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

2018年7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围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环境违法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曾组织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赴四川省调研。在代表调研组提出建议时,郝赤勇委员强调了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郝赤勇提出,要规范和加强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解决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加快推进智慧检务,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分析、行政执法信息筛查、行刑衔接、法院裁判数据查询等方面的运用。

同时,加强环境综合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化,尽快将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并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必备的便携式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执法用车,着力解决环境执法硬件长期短缺问题。以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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