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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维权还是“专利流氓”?男子诉多家拟上市公司侵权惹争议

2018年09月26日 07:45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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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流氓”

除掌阅公司,厦门的盈趣公司,杭州的古北公司、鸿雁公司,也在李云松发起诉讼后,与其签订和解协议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钱款。

上述公司被诉时,一家公司在IPO阶段,一家公司处于深圳股市主板上市进程中,还有一家公司则处于融资阶段。

据此,李云松被认为“专挑拟上市公司起诉”。与这四家公司的“诉后和解”,也成为检方指控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检方提到,李云松向这四家公司索取216.3万元,实际得款116.3万元。另外,检方提出,四家公司均认为不构成侵权,但为了避免影响上市、融资或担心诉讼成本过高,被迫和李云松签订协议。

据上海市公安局7月26日消息,2017年,部分受访单位向警方反映,近年来,拟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在上市阶段,常收到同行、竞争对手专利权诉讼。不少IPO企业倒在“专利”门前。获悉相关线索后,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破获上述案件。

2018年1月10日,李云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李云柏也因此罪名被刑拘。

警方提到,李云松等人储备了六七百项专利,待合适的拟上市企业出现后,再借专利诉讼之名敲诈勒索。其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和“和解费”,而其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

警方发布的消息指出,由于对此类案件的处置在上海无先例可循,李云松等人的“收益”,是在看似“合法合理”的民事诉讼及庭外和解中产生。于是,警方深入高校法学院及相关司法部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工作。

得出的结论是:李云松的手法,表面是争夺专利权,实质上是一边打官司,一边对企业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企业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罪名特征。

李云松因此被贴上“专利流氓”的标签。

对此,王千文并不认可。她说,签订和解协议时并不存在敲诈和协迫,其中有两家公司,是在法院调解下进行和解的。李云松发起诉讼时,也没有专门挑选时间节点,“检方提到的鸿雁公司,并不是上市企业,而且也没有融资历史。”王千文说,与掌阅公司的诉讼,也是在专利得到授权半年后才提起的,“专利授权后,如果想要发起诉讼,通常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侵权分析、准备起诉资料,所以半年后向掌阅公司提起诉讼,时间上是合理的,并不是专门挑对方上市或融资时起诉。”

袁洋律师提到,“选择合适的公司上市或融资时,提起诉讼,这也是一种策略,本身并不违法。”在真实维权的情况下,即便在维权时机等方面进行有意选择,仍属行使权利的自由,不能认定这一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8月24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09年至案发,李云松申请大量技术领域的专利,未实际使用却通过上网搜索等途径,寻找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与其相似专利的单位,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影响企业经营、上市、融资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者不再主张权利。

李云松和李云柏被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常维权or恶意诉讼

起诉他人专利侵权,反而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抓捕,此案引发司法界关注。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告诉新京报记者,警方认为李云松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归纳起来,共有四个方面的理由:其一,恶意诉讼和恶意举报,在法院终审中从来没有胜诉过;其二,专门选择拟上市的公司进行诉讼和举报;其三,名下的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及和解费;其四,控制的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

邓学平律师提到,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恶意举报”的正式概念。诉讼或者举报,并不需要提起者出自善意。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甄别原告或者举报人的主观意图,而只需要审查判断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举报的事实是否属实。至于此前的诉讼是否胜诉,更非判断是否“恶意”的标准。“因为从逻辑上讲,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此前败诉不代表今后永远败诉。”

另外,他解释称,拟上市的公司并非维权的禁区,如果其存在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选择拟上市公司,利用其害怕影响上市进程的心理进行诉讼或者举报,充其量只是一种维权策略的选择,本身并不违法。至于当地警方提到的“威胁、要挟和恫吓”,需要结合证据判断李的言行是否超越了正常谈判的法律限度。

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利玮,对此案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李云松第二次起诉掌阅公司,属于典型的“恶意诉讼”。“提起诉讼固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披上诉讼外衣的行为,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行业微信公众号“IPRdaily”的署名文章也提到,基于诚实信用和节约程序的原则,李云松等人,应该将掌阅公司涉嫌侵犯的全部自有专利进行完整、及时地披露,这是其应尽的义务。李云松等人先是隐瞒了相关专利没有许可给掌阅公司的重要事实,再伪造文本时间,并将相关专利独占许可,给了他们所控制的步岛公司,然后再次以步岛公司的名义,起诉掌阅公司专利侵权,并向证监会举报。从这些行为的紧密联系和因果关系上判断,李云松具有非法获取掌阅公司更多和解费的预谋和主观故意。

蒋利玮律师认为,对于本案中的被告来说,无效宣告以及诉讼周期漫长,影响上市融资,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以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诉的律师费用,又高于和解金额。因此,即便明知道不侵权,也只能接受和解。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发自上海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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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家拟上市公司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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