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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救助”警犬涉嫌盗窃被立案

2018年10月29日 07:39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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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多湖派出所警犬“被盗”并非首次

记者了解到,多湖派出所的警犬已经不是第一次“被盗”,曾有两名男子因此获刑。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一段庭审实录显示,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偷盗多湖派出所警犬一案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称,2018年5月31日晚8时许,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多湖派出所饲养的德国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门口北侧路口放风,被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发现,两人合谋准备将该德国牧羊犬偷回家饲养,后采用吹口哨、召唤等方式将该德国牧羊犬盗回家中。经鉴定,被盗德国牧羊犬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盗德国牧羊犬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丁某甲供述称,2018年5月31日晚,他和父亲丁某乙收工准备打车回家,路过多湖派出所附近一个十字路口处,看到一条狗,当时狗全身淋湿,丁某甲感觉这是一条牧羊犬,非常喜欢,于是吹了一下口哨,狗就跑了过来,丁某甲见狗很听话、通人性,就想带回家饲养,一开始其父亲丁某乙不同意,经商量后同意将这条牧羊犬带回家,于是丁某甲一路将狗呼唤回家,其间狗还走错过路,都被丁某甲吹口哨呼唤了回来,带回家后,丁某甲把狗养在家中,买了狗链套起来。

最终,丁某甲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金10000元;丁某乙被以盗窃罪处罚金5000元。

■ 规定

公安部规定 警犬散放要防止走失

记者查询发现,公安机关警犬的饲养和使用都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2011年印发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中规定,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警犬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资格认证,全国实行统一的警犬档案、身份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术从事警务活动的主体,警犬技术人员可以由文职或者其他辅助人员担任,除在人民警察带领下,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警犬应当随警作战。

由公安部发布,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中规定,警犬的生活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土质坚实的适宜场地;警犬饲料应确保饲料安全、卫生和营养,警犬饲喂做到定时、定量,保证充足清洁饮水;警犬要每天散放、运动,运动强度根据犬的生理状况、环境温度和地形条件合理安排,喂食前、后半小时内禁止剧烈运动,散放运动过程中要防止咬伤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种等事故发生。

■ 观点

当事人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战认为,从现有披露出的情况来看,应女士和丈夫的行为不属于盗窃。

杨文战表示,盗窃是秘密窃取的过程,而本案中应女士的行为并非“秘密”。杨文战解释称,认定是盗窃还是救助,跟犬的身份没有必然关系,关键在于犬被发现和带走时的状态。如果在派出所院内,或有人看护,或被人临时拴在一个地方,有明显的身份标识,犬在这些情况下被人带走都涉嫌偷窃。但并非上述情况的话,那就只能认定为捡拾。

另一方面,狗的价值或当事人是否知道狗的价值,与是否构成盗窃没有必然关系。“一颗价值不菲的钻石被扔在大街上,如果被人捡走,也不能算盗窃,如果这个人知道这是有主之物后拒不归还,属于侵占罪,依然不是盗窃。”杨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交财产证明,想通过经济实力来证明不是盗窃,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富有和偷窃也不构成因果联系。

杨文战分析认为,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佐证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诉。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考虑有两种可能,一是认为不构成犯罪,撤案;二是认为构成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但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新京报记者 王露晓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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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民“救助”警犬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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