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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恒宇委员:创新金融手段 支持农牧业发展

2019年03月07日 18:07 | 作者:董恒宇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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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三农三牧”发展进入新阶段,特别是现代科技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促进市场形态深刻变革,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更加紧密衔接,产加销、农工贸紧密相连。

在此背景下,基于三产融合的家庭农牧场、专业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农牧业服务组织等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应运而生。

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牧户家庭经营而言,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生产规模更大,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更高,适应市场和抗风险能力更强,日益成为现代农牧业经营组织形式的中坚力量。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迅速,参与服务的组织涵盖科研、教学、推广、供销、金融、新型经营组织、工商或社会资本等,农牧业生产托管服务也逐步兴起。

不过,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正面临着一系列融资问题。

虽然不同类型的农牧业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在融资渠道上各有侧重,但信贷资金仍是满足农牧业新型市场化主体融资需求的主要渠道。目前农牧业金融服务相对于农牧业组织形式变革比较滞后,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的融资资源供给不足和金融服务形式不合问题日益凸显。

一是信贷供给总量不足。尽管近年来总体上涉农涉牧贷款增长较快,但与日益旺盛的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有关地区部门抽样调查统计的情况看,目前龙头企业信贷资金需求与银行实际提供的资金缺口比例一般在50%~60%之间,其中32.4%的企业满足度小于10%,41.9%的企业满足度在10%~50%之间。60%的合作社认为资金短缺是最大困难。

董恒宇

二是长期大额贷款较少。过去涉农涉牧贷款多以小额信贷为主,但随着农牧业三产融合发展,购买生产资料所需流动资金和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需求加大。从目前涉农涉牧贷款期限结构看,短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满足度在80%左右,中长期贷款比重仅为20%。并且大多数家庭农场主都希望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延长到5年以上。但实际上,为降低信贷产品的风险,金融机构倾向于缩短还款周期,并提高贷款利率。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文件指出“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仍以1年左右的短期贷款为主,并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还款期限。

三是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够。传统的涉农涉牧贷款业务品种单一,缺乏针对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的信贷产品,且发放贷款面临信用征集、抵押物评估处置、农牧业经营风险高、收益慢等诸多现实难题。再加上目前农村牧区产权抵押贷款难有根本性突破,新型经营主体获取贷款困难。此外,由于农村牧区小额信贷和民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供需不平衡,急需周转资金或因灾因农畜产品价格下跌,而导致一些偏远牧区高利贷问题较为集中。

金融作为服务“三农三牧”资金需求的主要渠道,必须适应现代农牧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迁,改变传统的金融提供方式,更好支持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一是建议政府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二是建立健全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的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三是稳步推进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牧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等融资形式。

四是鼓励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牧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建立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农牧业新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农牧业 贷款 新型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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