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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俗话说“空口无凭,立据为证”,“口头上说说”在法律上算不算数?

2020年08月16日 17:0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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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效率,给居民生活和经济往来带来便利,法律上承认口头协议。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这意味着,在我国无法律强制规定及特殊约定前提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说说”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口头形式一般运用于可以及时清结、法律关系简单的小额交易,比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场买衣服等。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不便及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如商品房买卖、长期供应协议等,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是特定形式。

如民法典第348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再如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采用 形式 法律上 规定 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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