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今日要论今日要论

刘铁男的行贿者们岂能“安然无恙”?

2014年10月10日 09:12 | 作者:王垚烽|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分享到: 

  10月2日,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这是其在刘铁男受审后首度公开露面。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根据庭审公布的细节以及媒体的梳理,除了宋作文外,涉及刘铁男案,曾向刘铁男及其家人提供过财物的,至少还包括恒逸石化董事长邱建林、中铝执行董事、总裁罗建川、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房有、中金石化董事长孙永根等人。其中,除了孙永根的行贿金额为33.6万元外,其余无一例外都超过百万,像恒逸石化董事长邱建林,被曝更是给予了刘铁男总计1649万元的财物。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超过一百万元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刑法》三百九十条所设定的量刑标准,孙永根本该领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其余几人更适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然而现实是,这些人居然毫发未损,像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房有,甚至还曾一度传出要升任广州市副市长。这对于期望“除腐务尽”的广大民众来说,显然不是什么好消息。

  须知,受贿不比索贿,“一个巴掌拍不响”,单单处理受贿者,而轻易放过行贿者,无异于是在纵容行贿、鼓励犯罪。事实上,行贿轻罚的问题舆论诟病久矣。为此,两高在《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特地对此加以了限制,列出了五种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比如“向三人以上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等。具体到本案,上述这几位公司高管是否曾向刘铁男以外的人行过贿,公众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向刘铁男及刘家人提供巨额财物的行为已然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一方面,如此肆无忌惮的行贿严重毒化了官场的风气,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这些行贿者的存在,一步步推着某些原本胸怀济世大志的有为官员滑向贪腐的深渊;另一方面,动辄几百万甚至有上千万的行贿金额触目惊心,严重打击到民众对于政府和官员的信心。在如今反腐败运动如火如荼推进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对这些行贿者加以严惩,不仅无助于堵死腐败的“后门”,同时也会令民众对中央“有贪必反、有腐必惩”的决心产生怀疑。

  退一万步讲,即便宋作文等人真的符合《刑法》有关“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那也应该将相关的事实情节公之于众,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藏着掖着。如此,还谈什么推进“司法透明”?毕竟,就目前所知的信息,公众压根找不出任何支持减免处罚决定的依据,相反,如宋作文的行贿情况还是刘铁男自己“主动交代”的,这能不引起民众的怀疑甚至不满吗?

 

编辑:曾珂

关键词:刘铁男的行贿者们 “山东首富”宋作文

更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