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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审议 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

2014年04月22日 10:52 | 来源: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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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完善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区域限批制度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1 设环境日

  每年6月5日拟定为环境日

  【草案】

  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解读】

  修订草案对环境保护宣传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已作了相应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做出上述建议。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这是对基础性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虽然只是一个节日,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环保宣传。

2 应急预警

  环境受污染应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草案】

  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要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解读】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每个地方的空气质量改进有快有慢,但区域必须协调,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如,京津冀地区,北京的机动车和燃油执行京V标准,而其他地区却没有,而机动车又是在地区之间流动的,这种排放标准应该先统一起来。

  对于工厂等固定排放源,他表示,也应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限制的产业或污染影响较大的产业,实施统一排放标准,以避免重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标准差异而在区域内部转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要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时候,要依法及时地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措施。比如,工厂在某种情况下要停产,某种情况下中小学要停课,也提供了一定的上位法依据。

3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

  【草案】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解读】

  环保公益诉讼是本法修改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第二次审议时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第三次审议时,扩大到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有些委员、代表认为,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比较严格,能够起诉的主体太窄,不利于调动公众监督环境的积极性。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大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法律委员会经向民政部进一步了解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并与环保部共同研究,建议做出上述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这次公益诉讼条款有了相当大的进步,“是彻底地放开了”。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放开公益诉讼,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权益保障中来,对杜绝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很好的事。“草案对政府、企业、公民的责任都做出了很好的界定。”

4 疾病防控

  组织环境影响公众健康研究

  【草案】

  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吕忠梅等代表提出,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当前已进入集中爆发期,立法应关注环境与健康问题,草案已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立法宗旨,国家也专门出台了“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环境与健康保护的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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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 环保 草案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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