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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层拓展

2014年05月07日 09:59 | 作者:吴先宁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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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溯而上之,在晚清还有国家层面资政院和地方层面谘议局的设立。它们的设立,反映了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日益加深、西方思想文化的传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急剧动荡和分化,出现了社会阶层和利益结构的改变,这种改变导致政治权力结构的改革。新机构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提供体制内的合法性渠道,容纳和沟通民意,以外御强敌、内谋富强。新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虽则在很短的时间就被打断,但其不同于传统皇权而具有近代民主精神的协商内涵,却一直作为记忆保存在社会政治思想中。
  把研究的眼光扩展到整个中国近现代历史,我们看到从清末的谘议局和资政院,到民国时期的国民参政会、旧政协,再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种制度设置虽则形态各异,政治性质也绝然不同,但又具有前后相承的历史性,其重要的精神脉络,就是沟通和集中广泛的民意,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从这一研究的眼光出发,我们才有可能打通历史,说清楚人民政协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之所在,同时分析清楚为什么之前的各种设计和设置都失败了,而人民政协的成功,则在于一方面继承了中国近代以来的重要精神脉络,又在体制和机制的设计上极大地适应了近代以来始终追求的国家目标。进一步说,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目标得到前所未有的实现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阶层分化、利益冲突加剧、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为进一步实现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协商也需要从“集中民意”向“协调民意”转变。基于这一转变,发挥人民政协的独特作用和优势,正可以成为其发展协商民主、创新制度机制的重要思路。
  (二)
  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层拓展,要着眼于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的要求,俞正声主席在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也强调要切实增强协商实效,并提出了主要途径和措施。从现实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协商实效的期待和衡量标杆,也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变化;再加上网络平台上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使协商过程更加透明,这就使得实效性问题摆到了突出的位置上。
  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制度机制创新是其必由之路。为此,我们的理论研究,要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增强实效性为归宿,具体而不是笼统地,细致而不是粗略地,深入而不是表面地梳理现有的制度和机制,既要深入把握和准确描述我国既有的协商民主的宏观制度,又要深入到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微观程序层面,分析制度运作的每一个环节,观察这些环节本身的实效,以及它们在实现总体实效性方面的作用。凭借这样的研究,往往能够发现一些具体的看似微观的程序关节点,影响了协商实效性的实现,而这正是制度和机制创新易于入手的地方,也是创新易于见效的地方。这样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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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 民主 实效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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