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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大胜:财税体制改革要赋予地方与其事权相适应的财权财力

2014年07月08日 08:21 | 作者:崔吕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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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把握四点原则——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

董大胜

董大胜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30日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揭开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攻坚战的序幕。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将重点锁定在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三个方面。4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对本报记者表示,本次改革抓住了财税改革主要矛盾,是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显示了党中央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藩篱的决心。

  建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几经调整,直至1994年才初步建立了具有现代财政制度雏形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确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总体原则和财政收支划分的总体要求。董大胜表示,审计署持续关注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从审计情况看,这一财政体制运行20余年来,有效提高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使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渐趋稳定。但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当时的改革仍有未尽之音、未达之意,更重要的是,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财税体制亟待调整和完善。

  “首先,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不够清晰。教育、卫生、社保、农业等民生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没有明确划分,实践中大多是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且没有明确比例,存在相互钓鱼、推诿扯皮现象:比如一些应属中央事权的事项,地方政府承担较多支出责任;一些应属地方事权的事项中央投入了大量资金,职责不清,效益不佳。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等靠要’思想,提供公共服务不够主动,有的为了简单地追求经济增长,招商引资违规让利与对民生领域投入不足并存。”董大胜这样表示。

  其次,董大胜认为,财权划分也不够合理。纯粹的地方税种较少,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多采取总额分成方式,地方财政缺乏税收自主权,可支配财力规模较小,导致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并在预算之外大量举债。

  另外,董大胜表示,中央转移支付规模大,结构不够合理。由于当前中央收入多而本级支出少,大量资金转移支付给地方,且专项转移支付占比较高,安排小散,管理链条长,虚报冒领、效益低下问题较为普遍。

  董大胜强调,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还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充分调动好两个积极性。财政体制改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涉及各方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注重统筹协调,把握力度节奏,精心组织实施。

  在董大胜看来,深化改革要注意四方面问题。

  一是合理界定政府活动边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明确一个原则:凡是市场能发挥好调控作用的,政府就不应该伸手干涉,也不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

  二是清晰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按照事务性质、供给效率、受益范围等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要明确一个原则:凡是涉及在地方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以办到的事务,就交给地方办理,不再作为中央事权。董大胜表示,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差别很大的大国,应更多强调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各部门不应谋求更大事权、包揽过多事务。

  三是赋予地方与其事权相适应的财权财力,使其能够履行支出责任。要在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增强地方税种,提高地方财政税收自主权和预算自主权,必要时适当调整分税比例,建立合理的地方收入体系和规模。要明确一个原则:凡是能通过分税制解决的中央和地方间财力的划分,就没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来调整。

  四是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要明确一个原则,在中央层面,同一性质或同一类别的转移支付一般应由一个部门主管,切忌政出多门。要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控应急类、救济类和引导类专项,合理划分转移支付类型,明确各类转移支付目标、用途和管理方式,严格新设转移支付;对属于地方事权的,将项目确定权和资金分配管理权交给地方。

  董大胜表示,财政体制事关各级政府核心权责,必须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确定,增强稳定性,这是依法治国、依法理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审计,保障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为财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财税体制改革 财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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