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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原政协委员维权得罪人 被无辜羁押3年

2014年07月11日 14:27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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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检方公开对抗最高法院作留“尾巴”决定

  2013年4月28日,通州区法院根据“通州区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决定延期审理。曹军当时就提出申述,要求“立即解除对被告人曹军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撤销通州法院延期审理的决定,立即依法宣判被告人曹军无罪。”

  但是,直到2013年8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才以“证据变化”为由向通州区法院申请撤诉;通州区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了(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书”,同意通州区检察院撤诉。为此,曹军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公开宣判曹军无罪。

  2013年9月10日,通州区检察院作出通检诉刑不诉201310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原起诉的四项罪名中的“合同诈骗罪”一项应变更为,曹军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至于其他三罪,则烟消云散了。随后,曹军向各级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诉状”和“曹军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补充申诉理由”,要求纠正错误。“通州区检察院的做法已经在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也就是对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曹军说,通州区检察院已受理他的申诉。

  “2014年3月15日,通州区检察院电话通知说,案件卷宗被纪委调走了。2014年5月26日,通州区检察院再次来电话表示,案件卷宗已经回来了,准备继续审理申诉。”曹军说。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曹军说,“他们作出留‘尾巴’决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以后的问责和赔偿!”

  “最难的3年零21天的‘冤狱’已经挺了过来,相比之下,维权的路相信会平坦许多!”曹军表示,为了法律的尊严和自己的清白,他一定会继续坚持下去,永不言弃。因为,坚持申诉不仅仅是他的个人清白问题,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批复)的尊严!  (新华网 苏华)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曹军 通州区 南通市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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