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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专利许可费违背公平合理承诺

2014年07月31日 09:52 | 作者:王晓晔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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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多少专利许可费是公平合理的

  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如果违反FRAND的承诺,那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调查的七种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专利许可费,即专利权人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方式,不合理、不公平地提高自己所收取的许可费。

  可以结合一个案例,主要讨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最终产品作为计算许可费基础的方式,这也是人们在高通公司案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案例]2013年4月,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地区法院对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所作的判决,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一个重要案例。在这个案件中,摩托罗拉拥有Xbox游戏机两项标准中的专利,一项涉及Wifi的802.11标准,另一项涉及视频编码的H.264标准。就WiFi标准来说,摩托罗拉在这个标准纳入的3000项必要专利中占11项。然而,摩托罗拉向微软公司许可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条件是,微软必须向其支付Xbox游戏机产品售价的2.25%。

  法院认为,这个许可费太高了,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费用,应当大大降低微软作为被许可人向摩托罗拉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其结果是,这个判决之前,摩托罗拉向微软收取的Xbox游戏机专利许可费是40亿美元/年;这个判决则将这笔费用降至180万美元/年。如果以Xbox单机计算,微软在判决之前支付的许可费是6-8美元/台,判决后则为0.03471美元。许可费金额在判决前后的巨大差别说明,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向微软收取的这个专利许可费太不公平了,是一种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

  尽管美国法院在上述案件大大降低了必要专利许可费,但也难以使人信服这就是一个“合理”的费用。今天,人们对标准必要专利按照最终产品售价的比例收取许可费的方式存满了忧虑。

  例如,一台笔记本电脑大约要纳入250个标准,假定一个标准纳入大约3000项必要专利,每项必要专利收取终端产品一定比率的许可费,这些累积起来的许可费将在终端产品的价格占到相当大的比率。美国法院在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案的判决也指出,“至少有92家实体拥有802.11标准的必要专利。如果大家都像摩托罗拉那样要求那么高的许可费,即许可费占到终端产品价格的1.15%-1.73 %,那么单就实施802.11标准的许可费就会超过整个产品的价格。因此,这个许可费不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它不可能实现FRAND承诺的目的,即通过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而广泛地推行这个标准。”法院还指出,“如果权利人都像摩托罗拉一样索取那么高的价格,这个终端产品就会因为价格太高而不能在市场销售出去。”

  智能手机的专利许可也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业界专家报告,“假定一部智能手机的售价是400美金,器件的成本大约是120美金。这里除了基带芯片,还包括显示器、NAND闪存、应用程序处理器、DRAM、GPS、触摸控制器、电源等等,其中手机的蜂窝移动功能是由10-15美金的基带芯片实现的。然而,这些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仅针对蜂窝移动功能所宣布的许可费就达到了60美金。”还有人指出,在4G手机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所有权人累计的许可费率可能达到手机销售价格的25-30%。

  其实,考虑到产品的最终销售和生产商应当获得的经济利益,一个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一个产品的专利权人所收取的累计许可费率不应超过该产品销售价的10%,否则就是对生产商的巧取豪夺。1999年,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的一个工作组发布过关于3G无线通信领域使用知识产权的报告。报告指出,3G智能手机所纳入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收取的最高累计许可费率(maximum cumulative royalty rate)应该是个个位数,且很多被调查的企业认为,5%就已经是一个比较高的数字。爱立信、诺基亚、DOCOMO等公司在2002年还达成了一个协议,一致同意按照各自的标准必要专利在WCDMA标准所占的比例收取许可费率,目的是使这个累计许可费率控制在一个个位数的范围,且要努力控制在5%的范围内。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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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 标准 产品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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