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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专利许可费违背公平合理承诺

2014年07月31日 09:52 | 作者:王晓晔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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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通许可费应按照单个芯片而不是最终产品价格来决定

  人们特别关注的是高通公司就其标准必要专利收取的许可费率。

  高通收取的专利许可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其许可的专利收取许可费(license fees),另一种是按其专利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提成的许可费(royalties)。就从按照产品销售价提成的专利许可费来说,高通明知道人们关于无线通信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看法和主张,也明知道业内人士对必要专利最高累计许可费率的基本观点,但它一直坚持以大大高于其他专利权人的幅度收取其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据国内业界反映,在WCDMA产品上,高通一家收取国内终端厂商销售额的5%;在LTE产品上,收取4%的销售额。人们可以想见,高通公司一家企业就收取了5%的许可费率,如果其他必要专利的所有权人也像高通公司一样来主张自己的专利许可费,这个终端产品售价的百分之几十就得用于支付专利许可费。其结果就是,我国手机行业的生产企业多年来挣扎在盈亏线上。据称在2013年,全国手机企业的平均利润不足0.5%。

  公平地说,一个标准必要专利一般只涉及与该标准相关的某个零配件,比如计算机或者手机中的WiFi,那么权利人就应当基于这个WiFi的价格收取专利许可费,而不应当基于作为最终产品的计算机或者手机的价格收取费用。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个标准必要权利人会侵占这个整机的其他零部件的价值,从而被视为是对整机产品的“征税”。

  [案例]欧盟委员会曾在Rambus一案的决定中指出,许可费应按照单个售出的芯片而不是按照最终产品的价格来决定。即便这个芯片被用于其他产品,芯片的价格就是芯片的价格。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曾表达过相同的观点,即如果扩大专利许可费的计算基数,这将不可避免地提高了这个专利许可费,即权利人对整机产品中不涉及其专利的部分也收取了费用。

  高通的许可费涉嫌“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有些专利权人坚持认为,许可费应以含有使用了标准必要专利的零部件在内的整机产品的价格来计算,还有人甚至说这是行业惯例。

  如果我们从设立FRAND承诺的意图来分析,这种许可费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即权利人事实上违背了自己关于FRAND的承诺。另一方面,即便专利权人按照最终产品的一定比例收取许可费,基于FRAND的承诺,它不仅应考虑其专利技术对标准贡献的大小,对最终产品贡献的大小,而且也应当考虑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后所获得的利润。也就是说,合理的专利许可费不仅应当考虑专利权人的合理收益,而且也得考虑生产商的经营活动应当获得一个合理的回报,考虑到最高累计的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在专利权人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

  如果专利权人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一意孤行地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而不考虑累加许可费的问题,也不考虑生产商能否获得合理利润的问题,这只能被视为将其必要专利作为杠杆在巧取豪夺,从而就违背了自己以公平合理条件许可其必要专利的承诺。

  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是被许可人心甘情愿地接受,这可以适用合同自由原则。然而,如果有证据显示,不合理的条件是许可人凭借其标准必要专利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那就得依据反垄断法来禁止这样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这就是说,当一个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或不以公平、合理的条件实施许可,专利权就可能被实施强制许可。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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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 标准 产品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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