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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平等!”

——少数民族界委员献策“管法的法”

2015年03月09日 21:59 | 作者:吕东浩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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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9日讯(记者 吕东浩)作为一部“管法的法”,2000年颁布至今的《立法法》正面临15年来的首次修改。3月9日上午,少数民族界49组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展开讨论,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委员们争相围绕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标准、妥善安排立法效力位阶避免立法冲突、进一步规范授权立法、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等发表各自的见解。

 

  在以往的立法工作中,只有“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草案》第71条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有委员质疑,这看似扩大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但仅仅将其拘泥于此,合理不合理?平衡不平衡?还有待商榷。

 

  也有委员提出,“较大的市”以下的县级、乡级等虽然没有立法权,但这些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仍然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即使那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可以在立法之外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可以’二字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委员们表示,现实中规范性文件的数量远远超过立法,如果《立法法》不解决“立法与非立法”的本质区别问题,“依法治国”还是“依文件治国”的困惑势必长期存在。

 

  看得出来,大家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都经过了“精读细研”,发言中的全部“引证”均具体到了某个章节或页码。同时,更有不少委员立足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就立法工作中的“公平正义”与“合理平衡”等问题积极鼓呼。

 

  “立法要平等!”循声望去,抢得发言机会的是来自云南景颇族的祁德川委员。也许是难抑激动的心情,其嗓门比他人明显高出一截。

 

  祁德川已连任两届全国政协委员,他今年带来的提案是呼吁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

 

  “这件提案我已经连续提了8年,希望国家通过立法来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但至今未能落地。”祁德川说,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且相互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仅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还远远不够,非常需要有一部各民族通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少数民族群众迫切期盼国家能尽快出台一部保障自己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益的专门法律。”祁德川表示,特别是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实践中怎样有效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处理好少数民族学习与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关系,已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着眼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的法规体系,适时制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也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以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偌大个广西,下辖14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到现在也没有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涉及人数多、范围大,竟然迄今没有一部相关的地方立法……”祁德川谈到,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太少,在不少领域还是空白。立法少源自立法难,或因缺乏依据,或因空间狭小。他希望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能够有机结合,在《立法法》修订过程中以“平等”为准则,通盘考虑并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诸多问题。

 

 

编辑:薛鑫

关键词:“管法的法” “立法与非立法”的本质区别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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