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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维群委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15年03月11日 14:14 | 作者:朱维群 | 来源: 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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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维群委员代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11日讯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相适应”一句既是基本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总体目标。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基本层面的要求是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我国宗教界有着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主动配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引导信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政教分离,反对境外利用宗教搞渗透和分裂活动的图谋,在事关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等重大政治问题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

  “相适应”的第二个层面,要求宗教界不仅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随着社会发展,宗教界要进一步丰富参与公益事业的形式并拓展渠道,减轻信众宗教活动负担,树立济世助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相适应”的第三个层面,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历史上传承下来的宗教经典和教义教规不能随便改动,但可以结合时代要求作出新的阐释,赋予新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新的阐释,要依靠宗教界自觉,不能由他人越俎代庖。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整合党政宗教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等多方力量,遵循人类宗教现象内在规律,结合中国宗教的传统,及时作出方向性、前瞻性、战略性思考,深入阐释“相适应”的内涵、要求和途径。当前有必要强调坚持外来宗教中国化的传统,防止“去中国化”、“逆本土化”倾向的发生和扩散。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宗教组织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所涉及法律问题,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利用国民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国民教育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关注、参与和服务社会。党政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在引领“相适应”的过程中,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建立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宗教 相适应 引导 宗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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