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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设缺席判决制度成为追逃追赃法律利器

2015年05月12日 08:52 | 来源: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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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志军:

  一个国家不会吧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把他移交给外国司法机关来追究刑事责任,大部分的国家,都把移民欺诈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一旦能够证明当时的移民里面有欺诈,那么最后可能会导致他移民资格,加入这个国籍当时的决定都会被撤销,新加坡李华波这个案件,我觉得就是这样的。

  解说:

  2011年2月至11月,我国向新加坡递交了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新加坡警方在一家赌场将李华波抓获,并冻结其在新加坡的资产545.42万新元,2012年1月27日,新加坡总检察署以3笔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共计18.3万新元对李华波起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白沙洲检察室主任 许轶峰:

  新加坡检察院将李华波起诉到法庭上之后呢,发现赃款来源于中国,这个从国内怎么转出去的,他们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就需要我们协助,就是帮他提供证据。

  解说: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这还是第一次。正是有了铁一样的证据,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李华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5个月,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也正是因为这个判决,李华波丧失了在新加坡的合法居留权。在此宣判之后,根据我国2013年实行的新刑诉法,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李华波在新加坡所拥有的2953万元资产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陈志军:

  根据我们中国以前的法律规定,刑事司法里没有缺席判决这个制度,现在我们新增设了这个制度,如果证据能够证实这些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我们可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定,认定这些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这里面包括他已经转移到海外的这些财产,尽管他可能已经不在国内了,我们仍然可以适用这个程序,来给他予以没收,法院做出的这个裁定生效了,可以把这个东西作为依据要求有关他逃匿的国家,司法机关提供有关的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依据,给我们追逃追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利器。

  解说:

  李华波在服刑满10个月,减刑5个月后,于今年5月9日出狱,同一天,他也被遣返回国,根据百人红色通缉令名单,疑似逃往新加坡的除去李华波还有5人,李华波的遣返回国,又能否成为其他人的示范?

  主持人:

  在没有跟这个对方国来签这个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想要把这样一个通缉的外逃贪官给遣返回国的话,恐怕要过三个坎。我们看第一个,你得去除在潜逃国的合法身份,他如果是一个拥有永久居住权的话,一直拥有的话,你怎么把人家的一个有永久居住权的给拿回来?第二个是异地追诉,我方能否提供有力的证据,这就涉及到这一次第一次,我们检察官在新加坡去要当证人。第三个在潜逃国的赃款能否追回,否则的话,永远追回来的是人,钱留那了,那他的家属等等都会成为受益者。

  好,接下来我们继续针对这个问题连线黄所长,黄所长首先一个关键点,出现了我们的检察官第一次在这个国外去做证人,那在整个这次遣返这个李华波的过程当中,这一点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黄风:

  新加坡司法机关对李华波的这个追诉,他的罪名是类似于我们的窝脏罪和洗钱罪,所以中方就需要来证明,他所隐藏的这些资产,是来源于违法行为,来源于犯罪,来源于他的上游犯罪,就是贪污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合适的就是我们的检察机关来证明,这个资产的来源是属于犯罪所得,我们检察官去也是作为一个证人,来证明这一点。

  主持人: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钱能否追回来,其实有人曾经说过,说有的时候追人很难,但是相对追人难,想把钱追回来变得更难,因为这里头情况很复杂,并不是说人家一定要把钱给怎么怎么着了,这里还涉及到钱是否接下来还能追回来,黄所长,另外一个能追回来多少,他打官司应该也花掉了很多。

  黄风:

  在追赃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我们的检察机关,中国的检察机关一直是在两条战线上作战,在国内我们在李华波在逃期间,检察机关启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过这个没收程序呢,对他的这个违法所得进行没收,而且在这个程序当中,特别注重尊重这个新加坡法律为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规定的这个条件。所以下一步可能要做的事情就是说,把我们的没收裁决提请新加坡的司法机关,来承认和执行,然后根据我们的这个没收裁决,对他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这个资产,进行没收,然后返还给中方。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缺席判决制度 追逃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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