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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志愿服务 亟待法律“护航”

2015年07月03日 09:59 | 作者:民革中央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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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性立法缺失阻碍了志愿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调研中民革中央调研组也了解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数日益增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志愿服务工作呈现出从感性向理性、从物质向精神、从临时向常态、从个体向团队、从业余向专业化科学化、从自发向规范化法制化等六方面转变。然在此过程中,志愿服务还普遍存在五个问题:

  全国性立法缺失。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持续多年“难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较低,对基本概念、基本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和分配等无法进行权威性界定,对涉外的志愿服务也无法规范,各地立法水平参差不齐,还可能会出现冲突和不一致。

  社会认同度较低。志愿服务理念不彰,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程度不高。我国只有大约5%的人口注册参与志愿服务,其中还存在小部分重复统计现象,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管理体制不顺。对政府的角色和定位缺乏法律规范,直接导致体制机制较难理顺。中央层面虽已明确志愿服务由中央文明办牵头、民政部负主体责任,但各省市普遍缺乏顺畅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协调机制。

  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全社会对志愿者在个人信用等级、就业、就医、大城市落户、升学等方面的表彰激励机制还亟须完善。此外,较专业的志愿服务的短板往往是针对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直接影响了志愿服务的效果。

  经费保障不足。财政资金和社会捐助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作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经费不足直接导致志愿者在健康、工作、生活、事后等方面权益保障不到位,同时政府采购志愿服务还有待探索。

 

  “以法律形式确立志愿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志愿服务专门立法是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是推进志愿服务的迫切需要。建议:

  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立法。为促进志愿服务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以法律形式确立志愿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在国家层面对志愿服务专门立法是根本性解决方案。目前,全国约2/3的省和副省级城市已有地方立法实践,建议在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省市先行先试,及时修订地方立法,使之与当前形势、政策体系、组织体系相适应,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建议多管齐下,构建财政经费、彩票收入、捐赠资金共同组成的经费保障网络。一是明确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具体操作方法可由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直接安排必要财政资金,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机构参与专门化的志愿服务工作。二是在制定《慈善事业法》及修订《税法》时完善对志愿服务捐助资金的鼓励措施,形成政府资助为主、企业个人捐助为辅的资金支持网,使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健全志愿服务表彰激励机制。建议将志愿服务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适当参照国外有益经验,让我国志愿者在升学、就业、就医、贷款、养老、晋升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待,加大对志愿者的正向激励,形成回报志愿者奉献精神的社会环境。

  建立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能有效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三方的利益。建议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基本保费补贴,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得到“全覆盖”,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落实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有能力、有力量开展的教育和培训,政府应予以鼓励;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较高能力或风险较大的志愿服务项目,应落实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细化保障措施,以提高志愿服务水平质量、降低服务过程中的风险。

  

编辑:孙莉姗

关键词:民革中央 志愿服务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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