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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决策 推进六权治本

山西政协召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推进六权治本"专题议政会

2015年08月07日 10:13 | 作者:图:吉振强 | 来源:摘自《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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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依法决策 完善“六权治本”

  李晋平  省政协委员、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

 

  吕梁专题调研的感受是上下很重视、推进不容易、举措可操作、效果令人期待,形成了三方面的思考:

  一是“六权治本”的核心是“权力”,“权”+“人”=“权力”,二者应统筹兼顾;二是织密、织牢、扎紧“六权治本”的“笼子”,应当运用历史的、系统的、未来的眼光和思维,找准时下“权力”出笼的深层次根源,有的放矢地强化“六权”中的薄弱环节,通盘考虑、统筹完善“六权治本”。同时,还要以发展的眼光不断补齐补密“制度的笼子”;三是依法决策是实现“六权治本”的重要手段,应切实将其贯穿“六权治本”的始终。

  因此,提两点建议:一是进一步重视“人”的作用。建议“六权治本”体系切实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力度。通过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从而克服党员干部作为自然人对于七情六欲的无节制所需,进而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二是进一步找准“依法决策”的着力点。建议切实增强“依法决策”的民主性,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六权治本”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真正使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办法,如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参与决策论证的渠道和途径等;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的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山西高质量的智库系统,有效夯实政府科学理性决策的基础。

 

  健全机制 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

  刘正  省政协常委、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锋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重大决策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针对如何进一步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一、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法制化。目前,各地出台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均不属于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法保障制度的刚性执行。建议将合法性审查制度法制化,上升为地方规章。

二、 合法性审查主体的市场化。目前,合法性审查主体基本确定为政府法制机构。但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法制办或缺乏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制干部,审查效率和质量无法保障。同时,法制办为政府内设机构,容易引发公众对审查者公允性的质疑。建议市场化采购第三方审查主体,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 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化。现有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均非常原则,操作性不强。程序性保障的缺乏,容易导致实体审查的不规范。建议建立审查程序的相关制度,如会议提前通知制度,审查者接受询问和解释的制度,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制度,审后跟踪反馈制度,独立出具意见不受干预的制度,利益相关方回避的制度等。

四、 合法性审查后果的责任化。目前,对于合法性审查的责任追究尚未有具体规定,也未有相关案例和实践。建议将法律责任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法制办以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具体审查责任由第三方主体来承担;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予以确定等,以最大程度保障审查的客观和公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建议

  郝晓琴  省政协委员、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我省启动了《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起草制定。针对进一步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通过调研,有六点建议:

一、 在总则中明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价值取向。建议一是注重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配套制度科学有效;二是尽早启动“互联网+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平台建设,把互联网技术成果与政府决策深度融合。

二、 在基本原则中增加“统筹兼顾”原则。在《意见》已有六项原则基础上增加第七项:“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层级统合管理制度。建议将政府组成部门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动态目录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编制、调整、备忘的动态管理。

四、 扩大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范围。建议把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而不是选择程序,防止“漏评估”。

五、 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针对合法性审查中存在的政府法制机构超负荷运转这一突出矛盾,建议:一是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建设;二是加快植入公职律师制度,建立政府自有的合法性审查专业队伍;三是增加重大决策合法性承办部门“初审制度”;四是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

六、 强化前置动态协同机制。建议在重大决策程序中增加“协调会商”程序。通过“动态博弈与磨合”环节,调整利益格局,统筹协调诉求,科学配置权力和职能。

编辑:薛鑫

关键词:山西省政协 六权治本 依法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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