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最政协 最政协

男子将于右任字画捐给咸阳市政协疑遭私分 122件字画去向成谜

2015年08月10日 11:14 | 来源:人民日报
分享到: 

  专家观点

  受赠单位有义务向捐献者和公众交代文物下落,调拨出借应严把关

  发生于近30年前的“公案”所暴露出的文物管理漏洞,如今依旧值得关注与反思。

  “根据2010年咸阳市联合调查组的结论,公民既然向地方政协捐献了书画名家的作品,可以理解为向国家捐献文物,咸阳市政协作为受赠主体接受了公民捐献的书画作品,等于代表国家来接受这些文物并对其行使所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表示,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献人的意愿,对捐献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文物保护法虽未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机关和单位如何保管和利用文物进行具体规定,但文物毕竟不同于一般财产,既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极易受到各种自然和人为的损害,需要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进行登记建档,而且对其进行展览、借用、调拨等也需有严格手续,确保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王云霞认为,政协虽然不属于专业的文物收藏单位,但它既然代表国家接受了捐献,那就意味着它也承担了收藏单位的责任,作为一般国家机关、团体和单位,对于其所收藏的国有文物的保管责任与文物收藏单位并无不同。

  按照2010年咸阳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捐献书画本应得到严格、妥善的保管,而现实却是这批作品或巡展后未返还、脱离了受赠单位由私人“保管”多年,或被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借走”用于展览、此后再无音讯……“于右任等人书画作品失踪”事件前后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和漏洞,正是受捐献方应履行而却未履行的责任:

  首先,受赠单位有义务向捐献者和公众交代文物下落并尽可能向捐献者和公众展示和宣传这些文物,如果捐献人或其家属要求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或观赏已捐献的文物,受赠单位应予配合;

  其次,如果出于保护或展示的目的,需要将文物调拨,或出借给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不仅需要履行严格的申报程序,也需要告知并征得捐献人的同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受赠单位应承担对文物妥善保管的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国有文物的安全,不被侵占、私分、盗窃和买卖。“任何人因盗窃、私分或侵占受赠文物,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和刑法相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王云霞表示,如果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对文物有所损坏,除返还文物外,还应予以修复;如果造成文物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薛鑫

01 02 03

关键词:咸阳市政协 于右任字画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