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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超市不能将生鲜肉剁成肉馅出售

2015年12月08日 15:27 | 来源: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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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业内人士表示,该规范正式出台后,将有效杜绝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昨天,记者走访超市发现,很多食品生产日期以包装日期代替。甚至极个别超市的成品肉馅其原料多为零碎的边角料或是当天卖剩下的“陈肉”等,消费者并不知情。

[新规]

标注信息应能让消费者可追溯

按征求意见稿,在具体的包装方面,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这就要求超市不得将生鲜肉预先剁成肉馅。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生鲜食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 剂等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用的物质。

据了解,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超市就是指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这样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销售生鲜产品的零售业态。意见稿中提 出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标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规定要求向消费者提 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

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在标签标注方面,意见稿中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在已经自设包装的生鲜食品的包装物上进行标签标注,或在包装物上加贴标签标识,标注内容包括生鲜食 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或供货者已经标明保质期或者贮藏条件的,或超市自行设定了保质期的,应当同时 标注。果蔬、水产品供货者无法提供生产日期的,可以不进行标注。超市设定保质期的应当标注贮存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现在很多生鲜食品只标“包装日期”而无“生产日期”的做法,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定: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

进口生鲜食品应当用中文标注生鲜食品的名称、原产国及具体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进口日期、保质期,以及进口商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探访]

超市生鲜食品价签信息比较简单

针对征求意见稿规定,记者探访了南京市区部分超市,发现对照意见稿规定,超市还暂时未做到,生鲜食品价签信息比较简单。

在南京市应天大街一家大型超市鲜肉专柜,只见冷藏柜中放满了一袋袋包装好的肉馅,包装上标有加工日期、包装时间、有效日期、重量、单价、售价, 并未介绍肉馅来源、保质期、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等。而在另外一家超市的肉鸡专柜,一款三黄鸡,标有单价11.98元,总价25.78元,其包装日期为 2015年12月1日,保质期1天。同样,没有标注畜禽肉类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

记者发现,大多数市民到超市生鲜柜台,挑选的畜禽肉类食品,其包装上出厂日期,价签是直接打好贴上去的,除了品名、数量、单价、包装日期及保质期外,没有其他信息。

另外记者在南京南湖路上一超市生鲜蔬菜柜看到,一些精选蔬菜均用保鲜膜包装。包装上贴有标签,上面只有包装日期,无生产日期。此外,也没有生产 者或供货者的名称、地址,仅有超市名称、地址和电话。而在冷藏柜里的肉类包装标签上则标有厂商名称、厂商地址,以及保存方法和保质期,并且还有追溯码编 号。但也仅见包装日期,未见生产日期。

对于超市生鲜食品价签信息比较简单,不少消费者并未注意。市民孙女士表示每次从超市购买的生鲜食品,价签上只有单价、净含量和售价,即便有些有 日期标注,基本上也都是“售出日期”,而产品真正的“出生日期”她从未注意,在她看来,超市的保鲜袋封装打价,价签上的信息较简单,什么“售出日期”、 “有效期”是不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包装这样的信息她也看不懂。


编辑:赵彦

关键词:食药监局 超市 不能将生鲜肉 剁成肉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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