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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慈善法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6年03月03日 11:27 | 作者:陈光标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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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一部好的慈善法应当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引导和促进,并能提高社会各界从事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标哥一直关注慈善法的立法工作,从目前的二审稿来看,有些地方还不能很好地达到上述目标。有些规定不会对目前慈善现状产生实质改观,比如税收优惠还有待细化;有些规定还可能约束慈善事业的发展,比如对于“慈善募捐”的管制色彩过浓;有些还属于立法空白,比如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具体规范。慈善法前后酝酿十年才得以面世,一旦实施,短期内很难再次修改。因此,标哥在慈善法草案正式通过之前,提出下述建议:

【建议一】细化税收优惠规定。

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慈善法中,税收优惠不能缺位。由于立法程序限制,《慈善法》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只能作原则性规定,然而太原则化,就意味着落实难。

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税法体系庞杂,《慈善法》中的税收优惠应与税法的规定相衔接,否则在实践中将难以执行。建议慈善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按照目前的通行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来制定)应尽快对慈善法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更为具体的配套规定,比如“哪些慈善行为可以享受优惠”,“优惠的比例应该提高多少”,“慈善机构依据慈善法被确立为‘慈善组织’是否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里规定的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了”等等。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审批流程复杂,落实率较低,必须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示出来,不符合条件即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建议慈善法对优惠税制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说明。

【建议二】放开对“慈善公募”的管制。

目前的二审稿对“慈善募捐”的规定,管制色彩过浓,不利于慈善募捐的开展、慈善组织的发展。

第23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这种对募捐区域的限制性的规定毫无必要,而且不利于募捐。

第23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本条对于互联网募捐的规定,行政色彩浓厚。建议,对互联网募捐删除“官方指定募捐平台”的规定。同时对于慈善公募,应强调追究假冒善名从事违法活动者的责任,而不是禁止公募行为。

【建议三】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目前中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志愿服务组织没有注册登记,但他们依然活跃的城乡社区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志愿服务。因而,标哥建议应该将这些组织进行行业内(向行业机构或者专项委员会)进行备案,将其纳入慈善组织范畴。

慈善法应明确界定慈善组织的独立性、非政府性(特指慈善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于政府之外)、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由于慈善组织大量使用志愿者,慈善法应明确慈善组织与志愿者的法律关系,加强慈善对志愿服务的治理规范,完善慈善组织的治理结构及理事会责任,建立健全志愿者保障与激励制度及措施,促进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与公信力。

有关慈善组织的责任边际问题也是许多民间组织所关心的,特别是慈善组织到底应当承担多少志愿服务风险及其损失?特别是遇有重大伤亡和损失远远超出组织承受能力的时候,是否可以有国家专项基金或专项保险进行赔偿?

标哥建议,应当把慈善组织界定为有限责任,以切实保护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的利益。

编辑:阮浩冉

关键词:慈善 组织 规定 税收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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