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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不能有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2016年03月12日 16:42 | 作者:梁建强 吴雨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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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四:网络募捐如何避免监管盲区?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宁市市长丁小强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丁小强认为,当前,不少慈善活动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平台开展的,因此,应注意加强对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开展募捐行为的监管,并将相应的监管要求纳入到法律规定之中。

细节五:捐赠实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李晓红说:“不能局限于捐献现金。”她认为,对财产的概念界定应该更加细化,比如,建议捐赠实物、股权、有价证券等,与捐赠等额现金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

细节六:设立慈善组织是否应有资金“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信义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东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必要的财产”。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慈善事业、全国首家农民工帮扶基金会——湖北省信义兄弟农民工帮扶基金会的发起人,孙东林建议,对“有必要的财产”的要求应进一步明确,比如设置一定的资金门槛。“如果没有门槛,容易鱼目混珠,个别慈善组织的不规范可能会影响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孙东林说。

细节七:慈善信托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

“慈善法草案中专门列入‘慈善信托’章节,体现了对信托制度认识的深化和运用的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留意到,草案中第五章为“慈善信托”。

邓智毅认为,慈善信托具有金融属性,对此必须予以重视,进而强化监管。同时,建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担任,并由监管部门强化对受托人的监管工作,避免不法分子以慈善信托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完)

编辑:王沥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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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法草案 代表 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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