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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产后抑郁携一双子女自杀 被判无罪强制治疗

2016年03月23日 10:06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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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再次组织了开庭,通知了控方和阿红的丈夫、兄长到庭,对阿红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护人是否有能力看管和医治等问题进行调查并组织辩论,在查明被告人监护人和亲属均缺乏监管能力并同意将阿红强制医疗后,佛山中院依法判决阿红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难题:

医院拒收治 法官亲赴解释

案子宣判后,却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对强制医疗人员存在监管困难、责任重大等诸多问题,表示不能收治阿红。

今年3月11日,佛山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孔庆民法官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干警一起前往第三人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释法析理。最终,第三人民医院放弃顾虑,同意配合收治阿红,阿红强制医疗案最终得以顺利执行。

据悉,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符合条件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在全省尚属首起。

中院:

建议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措施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专业方面需要专门医院协助实施治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具操作性的配套措施,为此,佛山中院在审结该案后,撰写了《建议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措施的综合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提交给市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部门。

据佛山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负责人焦艳介绍,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强制医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被强制医疗病人的监管责任不清,措施解除后接管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佛山中院的报告提出了十三条初步建议,建议积极落实强制医疗配套措施。对于医疗机构的选定,佛山中院建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建立符合条件的强制医疗机构,在建成前应当与当地精神病专科治疗医院达成收治协定,保证这一期间的强制医疗被告人能得以及时收治。

在治疗期间,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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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妈妈产后抑郁 携一双子女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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