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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借煽情个案募捐不合适

2016年03月29日 13:58 | 作者:化麦子 杨德芬 何盛雨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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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19日慈善法全文向社会公布,今年9月1日,该法将正式实施。

中国首部慈善法终于来了!当然,围绕该法的诸多讨论和疑问也随之而来: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将被限制?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如何界定?社工机构可否公募?……日前,应广州社会组织联合会邀请,参与慈善法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抵穗,针对上述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解读 10%管理费并非“一刀切”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是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此规定一出,争议声四起。

金锦萍认为,这一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相比起《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宽松了不少。金锦萍强调,这里的“管理费用”并非基金会的所有运营成本。

按照相关规定,慈善组织的成本共有四项:业务活动支出、筹资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限定范围变小了,使用空间变大了。”金锦萍认为,10%这一数字没有必要引起基金会的过分担忧。同时慈善法的此条规定也并非“一刀切”,对于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法还是留有余地的。

观点 慈善组织借个案募捐不合适

在慈善法出台过程中,关于个人是否能在朋友圈求助的疑问铺天盖地。到目前为止,可以肯定的是:个人求助,慈善法管不了;但是个人募捐就涉嫌违法了。

而由此延展开来,金锦萍注意到一个问题——现在很多慈善机构喜欢用个案吸引公众捐款。“可能突出悲情个案更容易筹到捐款,”金锦萍认为,这有“为个人求助披上公募外衣”之嫌。

“基金会作为公器,不可以为个体募款,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若总是用个案筹款,并不利于其发展,用煽情个案募捐只能说明组织自身筹款能力不足。

她建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科学设计公益项目,将受益人和受益条件、捐款条件都一一列明,塑造组织自身的品牌和公信力,这也是慈善法所倡导的。

讨论 社工服务该不该涉足慈善领域

慈善法很火,但有一个重要话题却成了“冷门”——社工机构的公开募捐。慈善公益与社会工作的结合在慈善法中的体现几乎为空白。

目前社工服务主要由政府出资购买,那么,社工机构能否在政府资金以外进行公募?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智库中心主任胡小军表示,社工机构为某个公益项目募捐,这体现了机构资源的多元化。

金锦萍则认为,慈善法中对社工机构公募及社工待遇没有规定,但社会工作由政府买单,这和志愿工作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应该在慈善领域“分一杯羹”。

“我们需要从社会工作本身的体制构建方面来考虑,”金锦萍建议把社会工作支出放到财政预算里,作为专门项目,同时结合现实的需要来保证资金的供给。

编辑:阮浩冉

关键词:慈善 组织 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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