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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亟须专门立法保障

2016年04月18日 11:31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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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追加惩罚的强制性措施。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该是平等主体,即使持卡人违约,发卡机构无权惩罚持卡人。因此“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发卡方和持卡人之间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上位法的冲突,信用卡领域专门立法滞后的情况逐步显现出来,比如,与我国信用卡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专门法律,到目前为止仍处于空白状态。应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治水平。  

  □ 法制网记者   陈磊 □ 法制网实习生 陈佳韵

  韦女士坐在床沿上,伸手拉开床头柜的抽屉,翻出两张A4纸,指着上面的表格,“自从办了信用卡,我就把每张卡的信息写在这张表格上,尤其是每次还款日期”。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韦女士整理的表格上,记录着包括信用卡发卡银行、办理时间、年费事项、还款规定等。

  “你不能等着银行催你,也不能指望银行帮你记着还款日期,所以,我这么多年从没有被罚过滞纳金。”韦女士说。

  韦女士的谨慎和细致有其理由,毕竟,近年来因高额滞纳金引发的诉讼不少。不过,韦女士的担心可能不用持续太长时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滞纳金引发信用卡纠纷

  韦女士是一位小学教师,办了好几张信用卡,最长的已经使用了十几年。

  她的“诀窍”是,每办理一张信用卡,首先是详细阅读相关条款,按照约定条款严格使用。

  比如,信用卡条款中说,在一定期限内刷卡6次免年费,那么,她就在自己整理的表格上标出来,然后将每次刷卡时间和次数填在相应位置。

  韦女士每次刷卡消费之后,还及时将刷卡日期、刷卡金额、还款日期在表格上标出来,确保自己在还款日期之前,将款项存进去。

  近日的一条新闻更是让韦女士觉得很庆幸:一位大学生的信用卡欠了399元,7年后逾期利息和滞纳金合计超过了3万元,还影响了个人征信。

  事情发生于陕西。2006年,陕西宝鸡人张某考入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毕业后去了陕西一家国企工作。

  2015年9月,张某收到一条短信,称他的银行卡因“未按规定日期还款被暂停使用,请尽快还款”。

  经过咨询银行,事情得以弄明白:2007年,张某在上学期间,当地某银行的业务人员到学校为学生办卡。这实际上是一张信用卡,但张某以为是普通的储蓄卡,“业务员没有说这是信用卡”。最终,卡上有一笔399元的刷卡消费欠款“沉睡”多年,直到张某接到银行短信。

  今年3月21日,因认为银行办卡不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加之对由此导致的高额逾期利息和滞纳金表示异议,张某将某银行起诉至法院。

  有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截至今年2月,涉及“滞纳金”的案例超过3万起。而在一些判决案例中,滞纳金的比例通常不低,有的达到本金的50%,有的甚至更高。

  更令韦女士庆幸的是,她将不再担心信用卡滞纳金的问题,因为信用卡滞纳金将在2017年之后逐渐消失。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时表示,“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滞纳金是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追加惩罚的强制性措施,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该是平等主体,即使持卡人违约,发卡机构无权惩罚持卡人。因此“违约金”取代“滞纳金”是“非常好的事情”,使发卡方和持卡人之间回到了平等的地位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助理所长、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滞纳金的改变,是过去的银行与用户之间不具备行政管理和处罚关系,现在终于走向市场化的平等合约关系,“总体上对市场是个好事情”。

  董新义表示,取消滞纳金,将减少持卡人的利息支出,有利于保障持卡人权益,鼓励持卡人扩大消费。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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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信用卡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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