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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亟须专门立法保障

2016年04月18日 11:31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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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卡人权益亟需制度保障

  公开资料显示,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负责人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

  问题之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例如,大学生吴某在上大学期间,学校为班级同学都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吴某也一直以为是储蓄卡,实际该卡为信用卡。他停止使用时,该卡欠费206元。到2015年6月1日止,因他未及时还款,该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共计21064元。

  后来,吴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自己不良记录,并要求法院确认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吴某偿还银行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5000元;银行在原告偿还上述5000元之日起6个月内,消除其因涉案卡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在质疑信用卡滞纳金的呼声中,有法院直接否决了银行的信用卡滞纳金。

  2015年,某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9月4日,被告沙某某向其申请信用卡,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截至2015年6月8日,沙某某欠付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 079.3元。

  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支持了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否决了银行要求的滞纳金。

  据媒体报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某银行一位业务员介绍,我国银行业对信用卡逾期还款,是按照全额计息。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支出了1万元,即使还了9900元,银行还将按照全额1万元收取高额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认为,虽然滞纳金条款也作为合同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既然内容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杨涛认为,传统规则已经有些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同时,各类非卡支付带来的挑战,规则的修改成为可能。

  杨涛表示,央行此举有助于在规范条件下减少市场化制约,增加信用卡服务的创新空间,在支付之外促进消费融资的发展。同时,有助于促进信用卡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化经营,促进专业化信用卡经营主体的发展。

编辑:玄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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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信用卡 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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